政策解读:《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政办〔2025〕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乡市于2021年8月出台了《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21〕48号),该文件已于2024年8月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和省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对《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21〕48号)原有内容进行调整,并设立担保降费补贴机制,印发《管理办法》,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架构、范围和比例、风险补偿程序、担保降费补贴程序、监督与管理、附则七大部分,重点明确了资金池规模、管理机构、使用范围、使用流程、熔断机制、责任追究等。
(一)资金池规模。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规模暂定为3000万元。
(二)管理和运营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成立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降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做好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相关工作;明确托管机构为新乡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放新融平台),对放新融平台日常运营管理作出要求,要求放新融平台成立专业团队、建立相关台账、加强金融数据应用和开发、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并定期向工作专班报送有关情况。
(三)风险补偿范围和比例。主要包括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放新融平台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贷款,以及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或担保代偿本金。根据相应小微企业不同贷款类别及额度,给予10%到30%的风险补偿。相关贷款均须录入放新融平台。具体范围和补偿比例如下:
1.设立“新科贷”,实行科技金融风险补偿。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小微)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实物资产抵质押评估值不高于30%,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同档次LPR的30%。单户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的,按贷款损失额(下同)给予30%的风险补偿;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但不高于300万元的,给予20%的风险补偿;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但不高于1000万元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
2.设立“新绿贷”,实行绿色金融风险补偿。相关小微企业贷款须纳入人民银行绿色信贷统计口径。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的,给予20%的风险补偿;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但不高于1000万元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
3.设立“放新贷”,实行普惠金融风险补偿。主要包括符合条件且纳入新乡金融监管分局统计口径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
4.设立“养新贷”,实行养老金融风险补偿。相关小微企业贷款须纳入人民银行养老金融统计口径。贷款额度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
5.设立“新数贷”,实行数字金融风险补偿。相关小微企业贷款须纳人民银行数字金融统计口径。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
6.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且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统计口径下的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
7.实行政银担贷款风险补偿。主要包括纳入省再担体系的担保公司有关担保贷款。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担保贷款代偿本金给予10%的补偿。
(四)担保降费补贴范围和比例
明确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实施降费奖补。相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需符合当年新增、额度为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为年化1%以下等条件,相关业务须录入放新融平台。按年化1%标准进行差额保费补贴,最高补充0.5%(如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担保费降费补贴,该补贴比例视同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收担保费)。担保降费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五)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1.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程序
合作金融机构与放新融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将符合条件的贷款和担保业务及时录入放新融平台。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贷款出现本金逾期或欠息的,及时向放新融平台进行预警登记。合作银行机构相关贷款发生不良时(合作担保公司完成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可向放新融平台提出补偿申请,放新融平台进行审核,每季度汇总报送至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补偿分配方案经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市财政局将风险补偿资金支付给相关合作银行机构。当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完成盘活或处置追偿后,合作金融机构要及时将处置追偿所得资金按补偿比例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返还资金池。《管理办法》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诉讼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2.担保降费资金相关程序
每年申报1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经市金融办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降费补贴意见后,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降费补贴方案报经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市财政局将降费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六)熔断机制
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放新融平台发放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工作专班研究决定是否暂停其风险补偿;已暂停风险补偿的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降至5%以下后,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再行恢复。放新融平台年度内登记的风险补偿贷款和降费补贴担保业务,拟补偿或补贴金额达到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规模的20%时,暂停登记,由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再行恢复。《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市财政局、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等单位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放新融平台每季度报送资金运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七)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小微企业合谋资金的,全额收回已补偿或补贴的资金,取消相关金融机构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申请《管理办法》相关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小微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依法取消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涉及金融机构及部门的保密要求。
(八)文件有效期。《管理办法》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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