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城镇危旧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近日,新乡市印发了《新乡市城镇危旧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帮助有需要的群众更好了解、正确理解危旧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如何制订的?
为进一步提升居住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我市危旧房屋更新改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3〕5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6〕4号)等文件内容,广泛借鉴广州、哈尔滨、聊城等地先进经验,经市发改、资源规划、财政、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多轮多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制订了本意见。
二、哪些房屋可以参加改造?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危旧住房改造。主要包含经鉴定为C、D级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住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其他符合条件旧房(2000年以前建成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住房等),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或者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以及独立产权民房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实施主体和改造程序是怎样的?
危旧房更新改造实施主体主要采取以下3种方式产生:一是自主更新,由所有权人自主筹资实施或多所有权人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等组织作为实施主体。二是政府引导,对难以由居民自发组织实施且急需改造的,支持各辖区政府发挥引导作用,组织群众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进行统筹改造。三是市场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车位运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
改造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现场调查、划定范围,二是编制方案、报审报批,三是签约搬迁、建设改造、竣工交付。
四、有哪些支持政策?
主要涉及土地、规划、登记、金融、人防、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其中几个关键政策分别是:土地规划方面,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纳入改造,允许适当增加不超过20%的原建筑面积,车位、储藏间等可不再保留置换户内等;登记方面优化了登记程序;人防方面部分情形可免收易地建设费;融资方面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等给予支持。
五、咨询电话
新乡市住建局0373-3696577
2026年9月9日
解读机关: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 0373-3696577
解读人:阮琪发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