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8日
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我市传统村落的保护,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根据《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条件
传统村落原则上为行政村,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村落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与重要历史名人以及曾经发生过的重要历史事件有关;村落蕴含深厚的儒家思想、道家思想、宗亲文化、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等,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的地域或民族特色。
(二)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村落延续传统选址,顺应自然山水,延续历史文脉,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村落空间结构、格局肌理保存完整且融入自然环境,延续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协调。村落格局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传统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较丰富。村落存有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传统风貌建筑达到一定规模,廊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码头驳岸、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较为丰富,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四)民俗文化及生产生活遗存传承良好。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为丰富,民俗文化保持传统特色,具有本地标志性的特色物产,生产生活遗存较多,至今仍以活态延续,与村庄依存度较高。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建村〔2012〕125号)组织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新乡市传统村落名录并予以公布。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村落,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有重大保护价值的,可向村落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建议。
(三)已列入中国、河南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直接纳入新乡市传统村落名录。
(四)申报中国、河南省传统村落优先从新乡市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三、预警退出
(一)列入新乡市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预警提示并牵头推动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1.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
2.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
3.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4.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5.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6.列入新乡市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启动保护工作的;
7.列入新乡市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未编制完成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未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的。
(二)列入新乡市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名录:
1.对传统村落进行不当经营开发,改变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和空间尺度完整性,导致传统村落活态属性丧失的;
2.收到预警通报后,在整改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村落严重损毁,已失去保护价值的。
(三)已列入中国、河南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预警退出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