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住房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市印发《新乡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25年9月15日起,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住房租赁的社会公共服务定位,为地方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了法律框架。
近年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房源信息不实、合同不规范、押金租金纠纷等突出问题,部分租赁企业采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甚至挪用租金、诱导租金贷,“爆雷”跑路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削弱群众信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亟需制定《办法》填补制度空白、规范市场行为,与《条例》形成配套落实。
二、《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租赁活动可参照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以及按日或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三、住房租赁管理责任划分
《办法》明确了“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管理机制:
1、市级层面: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住房租赁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相关管理工作;
3、部门协同:市场监督、公安、发展改革、资源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居村协助: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租赁纠纷预防与化解等相关工作。
5、行业自律: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自律准则,开展从业人员管理、行业评价等工作。
四、出租住房应符合条件
1.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安全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2.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以分割、搭建形式改变住房内部结构;
3.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4.单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除外;
5.违法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鉴定为危房的,禁止出租。
五、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
1.出示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配合承租人核实房屋信息;
2.核验承租人身份,不得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3.不得擅自入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押金事项须写入合同;
4.不得以非法方式逼迫退租,依法解约应预留合理腾房时间。
(二)承租人
1.出示身份证明,合规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改动承重结构、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拆改设施结构;
3.遵守物业管理规约,配合合法检查、维修及入户需求;
4.不得在房内从事违法犯罪、存放危险物品。
六、租赁合同签订与备案
(一)合同签订:需实名签订,合同应包含双方及实际居住人信息、房屋状况、租金押金、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鼓励使用官方示范文本;
(二)备案要求:合同签订30日内须办理备案;备案重要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内办理变更手续。出租人未办理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三)办理方式:通过线上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线下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由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促成的业务,由其负责办理备案;
(四)备案材料: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双方身份证明、租赁合同;转租、委托出租需另附相关书面证明。鼓励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网签,实现合同自动备案。
七、住房租赁经营主体规范
(一)市场主体登记
以营利为目的转租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持执业信息卡执业。
(二)基本责任
住房租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报送开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需公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投诉电话等,发布房源信息需真实并注明执业卡信息。
(三)禁止性经营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强迫租金贷款、套取信贷资金、挪用交易资金、采取“高进低处”“长收短付”等高风险模式、无故克扣或延迟返还押金租金、泄露当事人信息;
2.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代收代付租金押金,不得为禁租房屋提供服务、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收费等。
(四)资金与房源管理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收付均通过专户;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八、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要求
1.严格核验发布者身份、房源信息及企业/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信息,经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后可发布;
2.及时下架虚假房源并上报,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3.禁止为未备案、经营异常、失信主体及无执业卡人员提供发布服务;
4.定期核查主体资格,清理无效及虚假房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6年5月8日
解读机关: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子花
联系方式:0373-36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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