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2024年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进行了修订。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按照《河南省2026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豫环委会〔2026〕7号)要求,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2026年5月底前各省辖市发布公告,全域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机械。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禁用机械种类和管控要求。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和实施时间四部分。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指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新乡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
2.新乡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详见新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长垣市、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平原示范区应当参照本通告调整本辖区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1.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2.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
3.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4.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新旧政策差异
将原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中的“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梨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调整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同时,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修改为“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划定高排放禁用区范围与原通告一致,要求长垣市等8个县(市)和平原示范区应当参照本通告调整辖区的禁用区范围。
新增了“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解读机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吴亚楠
联系方式:305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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