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指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新乡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
(二)新乡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详见新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长垣市、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平原示范区应当参照本通告调整本辖区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24〕108号)同时废止。
2026年5月9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