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做好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基本前提,关系依法行政、社会和谐稳定等。目前,我市现行的补偿标准《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于2017年8月31日起公布实施,发布实施距今已近8年。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2025年2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根据《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了新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本次补偿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的原则以及各项补偿费用的相关规定,确保整个制定过程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政策依据。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并于2025年8月底前完成本地具体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备案工作。
三、调整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损失和利益,使补偿标准能够公平合理地反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值,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协调衔接原则。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要与原标准相衔接,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做到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四)统筹兼顾原则。既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又兼顾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成本以及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提高补偿标准的同时,确保补偿标准在政府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土地征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共进。
四、调整结果及分析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结果:对各类地上附着物,如房屋、大棚、水井、林木等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整。以房屋为例,根据不同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框架结构等)、不同装修标准以及不同楼层高度等因素,细化了补偿标准。林木补偿则按照不同树种、胸径大小等进一步明确了补偿档次。
(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结果:区分不同农作物种类(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等)制定了更详细的补偿标准。粮食作物中,小麦、玉米等常见作物的补偿标准在考虑种植成本、产量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后,适当提高了补偿金额。
(三)调整结果分析:此次调整整体上提高了补偿标准,更能体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价值,有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同时,细化的补偿标准分类,能够更精准地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补偿,增强了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合理的补偿标准调整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城市建设和产业项目的顺利落地,对新乡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名词解释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如房屋、养殖设施、水井、道路等。
(二)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林木苗圃、观赏性苗木等青苗给予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
(三)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针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具体金额或计价方式。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市场价值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六、适用范围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适用范围为新乡市域范围,包括市辖区和各县(市、区)。
解读机关: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马永强 联系方式:0373-3698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