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乡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新乡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保障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征收税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所采取的协助、支持、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数据赋能、征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管理协同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在依法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同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及时履行国家授权的税收优惠细化职责,服务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完善办税条件,规范办税程序,加强服务引导,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第二章 税费服务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政策服务工作:
(一)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普及税费知识;
(二)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权利救济等事项;
(三)及时通过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有针对性地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和退税、退费提醒信息,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涉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税费政策服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利用已经掌握的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等,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为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国际税收政策指引,提示市场主体防范涉外税收风险。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现场以及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咨询服务,无偿组织纳税缴费申报、税费优惠等培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涉税费数据的汇聚联通,推动智慧税务应用,持续完善税费服务方式,优化纳税缴费、退税退费等服务流程,推动税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提升纳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纳税缴费信息,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水平。
第十三条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优质税费服务。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涉税费数据的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应当依法采取安全处理措施,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税费数据,不得将涉税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收集涉及个人的税费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章 税费征管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
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推进税费共治平台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现税费数据实时共享共用。
第十七条 资源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协作和信息共享,研究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人社、医保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征收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和民政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存在涉税风险的自然人家庭成员关系信息核对。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城管、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和复核反馈等协作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费征管。
第二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当为同级税务部门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税款缴纳、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社、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申请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及危化品运输的税收管理,与税务部门强化数据共享与分析应用。
第二十五条 人行新乡市分行及各银行系统依法依职责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纳税人税费缴库、对账、退库、冻结扣缴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商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持续完善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开展常规稽查。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及个人办理股权变更、企业重组和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和对“在营非办税户”等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人行新乡市分行、公安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人行新乡市分行对发现的异常或违规企业,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合监管。公安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协助税务部门依法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将依法由税务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部门,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警税联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警税联席会议,强化合署办公机制运转。持续加大科技化、信息化运用,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
第三十一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依规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第三十二条 公安、财政、商务和市场监管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措施。
第三十三条 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生态环境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持续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并巩固拓展成效,重点核查税控机运行状态、数据真实性,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联合打击车船税偷逃税行为,重点核查低报排量、伪造使用性质等虚假申报及保险机构未足额代缴等违规代收;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对网约车、货运车等营运车辆进行抽查,比对运输许可证与纳税记录,防范“黑车”避税;金融监管部门监督保险机构规范代收代缴流程,杜绝异地缴纳等“引税”现象,避免保险机构无序竞争。
第三十五条 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针对住宿、餐饮、批零等重点行业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行业定期开展相关行业税收专项整治,重点核查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定期组织开展行业、重点税源等专项规范行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保障税收征管秩序。
第三十七条 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办等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的网络交易相关数据核查整治。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第四十条 涉税涉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本办法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税务和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有关机构共享的涉税费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立新乡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加强工作督导,适时通报相关情况,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部门所有相关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第四十三条 规范税费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积极利用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常态化互联共享。
第四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相关部门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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