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更新调整已购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城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更新调整已购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城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的通知》。为了更好的准确理解和应用好政策,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出让金将根据各地的基准地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并公布”要求,我市分别于2009年、2014年、2019年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后,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市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金标准进行了明确和更新。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后,需对城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进行更新调整。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
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
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7]181号);
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
三、主要内容
目前我市新一轮基准地价已更新完成,城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按调整后的住宅用地级别范围和更新后的《新乡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表》明确的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土地收益。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