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
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持续激发县域发展活力,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赋予县(市)更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通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聚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完善基层治理、更好服务群众,决定赋予县(市)第二批86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同时,对第一批下放权限中缺乏承接的2项予以收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做好第二批赋予县(市)权限的下放、移交、承接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务大数据局。
二、进一步加强沟通对接。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前期权限下放工作基础上,主动与各县(市)及高新区、经开区对接,开展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在设备配备、数据资源共享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权限“放得下”。各县(市)及高新区、经开区要主动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针对承接的权限制定配套措施,明确责任,细化举措,确保承接的权限“接得住”。
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先培训后移交”“谁下放、谁培训”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视频会议、驻点指导、跟班学习等方式,抓好业务培训工作,帮助各县(市)、高新区、经开区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流程、操作方法等,培训工作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将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
四、严格工作交接。市直有关部门要与各县(市)承接部门签订《权限下放承接工作资料移交文本》(简称《移交文本》),将下放权限涉及的政策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等材料完整移交县(市)有关部门。《移交文本》一式三份,下放部门、承接部门、市政务大数据局各留存一份。市直有关部门需在12月31日前将《移交文本》报市政务大数据局备案。
五、加快推进进厅上网。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市、县政务大数据局统一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调整清单,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政务大数据局的对接,及时调整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各县(市)要做好衔接工作,相关调整工作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级有关部门要上下协调,及时将相关网络端口开通至县(市),做到应开尽开;确不能开通的,要畅通线下办理渠道,优化线下办理流程,确保业务顺畅办理。
六、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市委编办要指导县(市)编办按照权责一致要求,进一步厘清涉改部门职责边界,及时调整市、县两级涉改部门权责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我市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权责清单调整及公布工作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七、持续加强后续监管。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指导县级部门明确下放权限的后续监管责任,厘清市、县监管职责边界。县级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市级要履行监管、指导、服务责任,做到放权不放责、监管不缺位。要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附件:1.第二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2.第一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清单
3.权限下放承接工作资料移交文本
附件1
第二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限类别 | 省级主管部门 | 市级主管部门 |
1 | 不跨县(市)的独立选址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独立选址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项目审批(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发改委 |
2 | 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发改委 |
3 | 非跨县(市)110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发改委 |
4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 其他职权 | 省科技厅 | 市科技局 |
5 |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 其他职权 | 省科技厅 | 市科技局 |
6 | 省级中试基地建设审核推荐 | 其他职权 | 省科技厅 | 市科技局 |
7 |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 其他职权 |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 市工信局 |
8 | 驾驶证异地受理(限C类及以下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9 | 退伍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限C类及以下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0 | 现役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限C类及以下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1 | 机动车身颜色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2 | 驾驶证注销(本辖区档案编号的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3 | AB类转入换证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4 | 机动车登记(转出恢复)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5 | 机动车登记(流水退办)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6 | 机动车登记(流水修改) | 行政许可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7 | 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 行政确认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8 | 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 行政确认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19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20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21 |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22 | 六合一系统录入路口路段权限 | 其他职权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23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下列行为的处罚:(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24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下列行为的处罚:(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25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下列行为的处罚:(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家秘密的。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26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事务所下列行为的处罚:(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9)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2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人社局 |
28 | 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人社局 |
29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资源规划局 |
30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市住建局 |
31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市住建局 |
32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33 |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34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35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3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37 |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3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39 |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0 | 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船员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1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行政确认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2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其他职权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3 | 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 | 其他职权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4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其他职权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5 | 公路、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 其他职权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6 |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公路除外) | 其他职权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7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职权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8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申报审核 | 其他职权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局 |
4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0 | 河道采砂许可(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道〔水库〕和县〔市、区〕以河为界上下游三公里河段的采砂许可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1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考古、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等行为的处罚(省辖市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特定活动的处罚除外) | 行政处罚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2 | 对单位/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取用水行为的处罚(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取用水行为的处罚除外) | 行政处罚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除外) | 其他职权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4 |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审批(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大中型灌区除外) | 其他职权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5 |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重大变更的审查批复 | 其他职权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6 |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职权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7 | 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小型水库除外) | 其他职权 | 省水利厅 | 市水利局 |
58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其他职权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59 | 植物检疫备案 | 其他职权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60 |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 其他职权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61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其他职权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62 |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予以补报或者更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63 |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64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65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 其他职权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66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职权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67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 其他职权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68 | 导游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 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69 | 导游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70 | 导游证换发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 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71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7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广电局 | 市文旅局 |
73 | 对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74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75 | 对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 其他职权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76 | 全民健身设施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职权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77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批准 | 其他职权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78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其他职权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79 |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监管 | 其他职权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80 | 对公共体育设施违法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监管 | 其他职权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81 | 林草种子(除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外)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市林业局 |
82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市林业局 |
83 |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文物局 | 市文旅局 |
84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初审 | 其他职权 | 省文物局 | 市文旅局 |
85 |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其他职权 | 省文物局 | 市文旅局 |
86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其他职权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第一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清单
序号 | 权限名称 | 调整内容 | 省级主管部门 | 市级主管部门 |
1 | 事故处理员资格证 | 收回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2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收回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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