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2024〕70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杨文娟,你称新乡市公安局两名工作人员为了阻止你举报,故意伤害你,致使你肋骨两处骨折,你申请向新乡市公安局赔偿各项费用。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作出〔2024〕70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因法律适用错误,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关于撤销〔2024〕70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决定。因通过你复议申请书上填写的送达地址无法向你送达关于撤销〔2024〕70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撤销〔2024〕70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2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