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我市印发首批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9月26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近日,市发改委、市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并印发我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首批8个案例涵盖知识产权保护、招投标秩序维护、规范行政执法、社会公益保护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服务保障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时,依法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深挖网络关联交易数据,固定下游涉案人员证据,查明丁某某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事实,区分情形依法处理,并积极追赃,为民营经济组织挽回损失。该案体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在招投标领域,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某串通投标案,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运用链条式办案深挖背后利益输送,一体审查商业贿赂犯罪,精准厘清罪责,区分情形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该案体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精神,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不得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某行政机关对某物流公司车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该物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实施失信惩戒。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当失信惩戒线索后,依职权调查核实,发现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失信惩戒不当,依法监督纠正。法检还联合制定行政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清单,统一类案审查标准。该案体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精神,检察机关依法对不当失信惩戒开展法律监督。
在社会公益保护方面,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多家母婴用品商店未经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销售体温计、雾化器等第二类医疗器械,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通过协调会、行政公益诉讼跟进督促,推动行业专项整治,规范母婴用品市场秩序,守护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安全。该案体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精神,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四大检察”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格落实立法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代表性和指导意义,为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实践参考,也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明确行为指引与稳定法治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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