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资源规划局召开生态环境法典宣传暨法规清理新闻发布会
8月21日,我市召开生态环境法典宣传贯彻暨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永刚在会上介绍,《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完成修订,并于8月15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据李永刚介绍,此次修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市矿山治理实际,从三个方面作出重要修改。
一是统筹发展与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条例》将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科学划定修复范围、重点区域和治理时序,以法定规划规范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遏制违法开采,解决修复碎片化、治理随意化等问题。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夯实制度根基。《条例》细化矿山企业全过程污染防控责任,要求采取密闭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降低粉尘排放;健全修复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费用计提、专款专用制度,明确修复费用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既压实企业生态修复责任又稳定企业预期。
三是强化闭环监管,推动修复落地见效。严格执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企业修复责任不因矿山闭坑而豁免。对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以修复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
李永刚表示,下一步将从严压实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主体责任,杜绝“重开发、轻修复,先破坏、后治理”问题,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系统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坚决守牢北部矿山生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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