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17年度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精神,设立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和省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责任。组织落实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承担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执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工作,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承担全市国土测绘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测绘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组织并管理基础性测绘、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以及其他全市测绘项目及重大测绘科技项目;审核测绘项目的立项和技术设计,确认地籍测绘成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推进全市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服务平台建设。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五)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八)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机关本级预算和局属单位预算。
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本级
2、新乡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3、新乡市土地整治中心
4、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 部门人员编制及构成总体情况。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共有219人,其中:行政51人,事业168人;在职人员179人,离退休人员40人。
第二部分
2017 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收入总计27,698.9万元,支出总计27,698.9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39,437.43万元,减少58.74%。主要原因:2016年是区片地价调整年,群众要求补偿条件过高,导致包干补偿协议无法签订; 二是原计划解决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几个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较长、情况复杂,目前还没有解决到位,影响了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二、 收入预算说明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收入合计27,698.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640.06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17,058.84万元;专项债务收入10,000万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 支出预算说明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支出合计27,69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40.06万元,2.31%;项目支出27,058.84万元,占97.69%。
四、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640.0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92.81万元,占92.6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3万元,占0.54%;医疗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43.82万元,占6.85%。
五、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40.0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70.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69.08万元,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 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 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六、 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2017 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项目支出预算17,058.84万元,全部纳入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其中:运转类项目2,075.87万元、投资类项目14,982.97万元。
七、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运行经费支出预算786.9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印刷费、维护(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八、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945.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9.3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46.46万元。
九、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7 年“三公”经费预算为8.84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16 年减少2.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预算数与 2016 年相比没有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8.8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84万元(局机关8.8万元,新乡市土地整治中心0.0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16 年减少1.16万元,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局机关在编车辆6辆,按定额1.3万元/年核定公车运维费。
(三)公务接待费0万元。预算数比 2016 年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主要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办法,不断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厉行勤俭节约,不断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
附件:新乡市国土资源局2017 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表
十、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视情况是否上报或公开)
十一、政府采购表(公开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一般债务收入:指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收入。
三、盘活存量资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安排使用的以前年度的存量资金。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教育部门收取的,暂不缴入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费。
五、单位其他收入:指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专户管理,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的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不能纳入项目绩效管理的开支。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能够纳入项目绩效管理的支出。根据项目管理方式不同,依次选择“专项资金、投资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其他项目”。其中:
专项资金,指根据《新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政文〔2015〕65号)规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实行目录管理。
投资类项目指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纳入发改委项目储备库或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和土地储备项目资金
运转类项目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单位自身正常运转、开展业务工作,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单项金额较大、纳入绩效管理的项目,包括办公大楼的运行维护费用、金额较大的专项工作经费、大型维修经费等。
其他项目指除上述三类项目外的项目支出。
八、“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从公用经费中安排的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