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 |《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优化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为住房困难群众搭建稳定安居保障渠道,近日,我市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范围包含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办法》清晰划定房源多元筹集路径,涵盖政府建设及收购、用工单位自有土地建房、社会捐赠等渠道。所有投资主体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与之前的《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申请方面有新变化。如新增申请人收入标准,参照郑州、洛阳等地做法,明确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需要低于(含)本市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同时,根据国家政策,优先保障群体中新增“环卫、公交等一线岗位和公益性事业从业人员”和“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申请可线上线下办理,实行一审一公示,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公示不少于7天。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若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转租或转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等行为,将收回住房且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办法》指出,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收入低于本市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