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丨《新乡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新乡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新阶段。《办法》聚焦市场突出问题,明晰租赁各方权利义务,健全市场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租赁可参照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及短租住房不纳入适用范围。
《办法》构建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市住建局为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街道(乡镇)具体负责辖区管理;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资源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纠纷预防化解;行业组织健全标准准则,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与行业评价。
《办法》严格规范住房出租条件:房屋须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修等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以原始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严禁分割、搭建改变房屋结构;客厅、厨房、阳台、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单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违法建筑、危房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一律禁止出租。
《办法》明确租赁双方权责:出租人需出示合法权属证明、核验承租人身份,不得擅自入户、违规扣减押金、以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约腾退;承租人应安全使用住房,不得改动承重结构、私拉水电燃气、改变房屋用途,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合同管理上,要求租赁双方实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鼓励使用官方示范文本,明确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合同签订30日内应依法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出租人未办理备案的,承租人可自行办理;租赁企业、经纪机构促成的业务由机构代办备案。
《办法》从严规范经营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转租10套(间)以上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转租企业须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可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价格。严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诱导租金贷款、挪用交易资金,严禁经纪机构赚取租金差价、代收代付租金押金。同时明确网络平台房源核验责任,严查虚假房源,净化线上环境。
住房租赁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城市发展活力。《办法》的实施完善了住房租赁监管体系,对稳定租赁关系、保障群众安居、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将持续抓好宣传落实,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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