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新乡市传染病归口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1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25〕94号),现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传染病归口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5〕48号)等1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传染病归口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5〕48号)
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新政〔2007〕54号)
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7号)
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6〕127号)
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0〕114号)
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1〕148号)
7.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87号)
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流感疫苗接种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11号)
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0〕44号)
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氢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新乡市燃料电池汽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2〕21号)
1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装饰装修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22〕25号)
1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生物经济发展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23〕33号)
1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服务业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23〕44号)
1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馨香书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3〕70号)
15.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4〕2号)
16.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4〕36号)
1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登顶太行”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23〕5号)
18.新乡市市区地名规划方案(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附件1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传染病归口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5〕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传染病管理,预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与扩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3〕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传染病治疗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归口治疗的原则。
第四条 对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实行归口治疗管理。市政府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市区甲、乙类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丙类传染病患者原则上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县(市)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指定本地的甲、乙类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归口治疗管理按照《新乡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民政、教育、司法、公安、药品监督、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传染病进行重点监控。对传染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本一卡制度。在预防保健科、传染性疾病科、预检分诊点、消化内科、呼吸内科等科室设置传染病人登记本和传染病人疫情报告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诊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的预诊分诊,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有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当做好登记。同时遵循商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实现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填写传染病人疫情报告卡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落实就诊或转诊事宜。对转诊未到位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应当在七日内直接或者通过医疗机构落实病人归口就诊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 非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接诊的危、急、重症传染病人或合并其他系统危急症者,应当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积极实施救治,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对有其他疾病的传染病病人的收治能力和水平。暂时不具备对特定甲、乙类传染病人的救治能力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聘请有关专家到本机构会诊治疗或者将病人转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同时转送病历资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收治的传染病人进行规范化治辽和管理,病人出院时,应当将治疗结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五条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传染病人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管理,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当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信息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二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传染病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经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分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公布的类别执行。
附件2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
新政〔2007〕5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五”期间,我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县两级政府的投入逐年加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稳步实施,霍乱、疟疾、脊髓灰质炎、白喉、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多年维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全市群众特别是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我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传染病在局部地区流行时有发生;二是传染病特别是急性传染病仍然是危害我市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疾病;三是急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造成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明确分工,切实承担起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
传染病防治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和保障政策,确定控制目标、工作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密切协作,认真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项目计划。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予以保障。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每年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治机制,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流行。
宣传、广电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积极组织市属媒体做好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建设、环保、水利、城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常治理河流、下水道等地方的蚊蝇孳生地。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消除农田、林区、饲养场(圈)的鼠害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列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以及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突出重点,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稳定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体系,重点加强计划免疫相关疾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健康教育等工作,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一)抓好基础,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工作。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市级财政负担市本级免疫规划冷链系统、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疫苗全程电子追溯系统建设、运转、维护、更新费,全市疫苗可预防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急接种疫苗购置费、耗材购置费和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费,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费,健康教育、基层技术指导、培训和综合评价经费。县(市)、区级财政负担本辖区内免疫规划免疫规划冷链系统、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疫苗全程电子追溯系统建设、运转、维护、更新费,疫苗可预防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急接种疫苗购置费、耗材购置费和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费,一线预防接种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补助,预防接种耗材购置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费,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费,健康教育、乡村技术指导、培训和综合评价经费。以上费用要依法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全市预防接种单位要实行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做好辖区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全人群的预防接种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疫苗可预防疾病,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疫情信息畅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疫情报告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县(市)、区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及由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其发展和流行。
(三)建立传染病监测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分析,解释、评估、预测、预警,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改进传染病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医院传染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转诊等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治技能和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做好传染源的隔离、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除四害、改水改厕、文明村镇建设等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消除传染源,减少人群感染机会;积极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营造一个“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大张旗鼓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各种卫生防病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远离疾病的侵袭。
四、加强领导,实行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保证必要的设备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和检测、调查处理、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等经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等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按照《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3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8〕7号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鼠、蝇、蚊、蟑螂等传媒疾病的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原则;
(四)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单位负担,市、区统一组织的市区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市、区级财政按照本市规定负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区政府(包括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乡工业园区,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宾馆、酒店、食品生产加工等场所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农田、山区、林场、河流和沟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分别由农业、林业、水利、沟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督促落实;
(四)集贸市场病媒生物的消杀灭工作由市场开办者负责,各区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建设和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公厕的蚊蝇消杀工作;
(六)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七)其他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九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四)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
(五)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六)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开展以改水、改厕、改圈、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部署,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6〕127号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进一步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的劳动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危害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职业危害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形势依然严峻,有的单位引进和新上项目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甚至将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引进使用;有的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未按“三同时”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未参加工伤保险等,导致过去未曾见过或很少发生的职业危害又有抬头和蔓延趋势。对此,如不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加以解决,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健康,昂贵的治疗和康复费用,给劳动者、企业和国家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将大量增加,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制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甚至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各级部门、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卫健委、应急局、人社局、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协调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通报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和职业病报告,调查处理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全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月报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时,必须在组织抢救和救治的同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向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事故调查。联席会议各部门之间建立月报制度,互报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责令纠正;对违法设立的项目,要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危害,并依法追究责任。
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健全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在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期间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
健全职业安全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制度。应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建立职业安全培训档案,保证职业安全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行业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三、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把有毒有害作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和长效监管关。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监督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各类企业使用童工,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严格控制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的加班加点,并在劳动保障工作检查时严格审核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能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严把新企业、新建项目的准入关,并对现有企业情况进行梳理,对职业危害严重且工艺和产品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情况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工作,在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
各级卫生健康、人社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检查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造成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5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乡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0〕114号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考虑政府财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对象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三、就业服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努力改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要积极引导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一对一”帮扶等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就业。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政策性补贴,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强化用地单位的安置责任。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农业生产。
四、职业培训
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利用技工学校和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可按照相关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被征地农民本人也可自愿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社会保障
各县(市)、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养老保障
1.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年满60周岁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同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
2.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调整,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挂钩,当期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应按上述原则测算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随保障水平的调整而调整,调整后已参保人员不再补缴,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3.缴费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负担30%、集体负担40%,政府负担30%。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抵缴。
4.资金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益共同解决,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养老保障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5.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本实施办法下发前被征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经发给集体和个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确定保障办法,可组织和引导其按照本办法参保,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
(二)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缴纳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要家庭缴费部分,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失业保险。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工伤和生育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住院分娩发生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明确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同时,原则上不得申报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调研论证,抓紧制订方案,积极组织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工作做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账证明等材料,办理建设土地相关手续,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关。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6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11〕148号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健全孤儿保障体系,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一)健全完善孤儿基本保障机制
1.健全信息管理机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将当地孤儿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完善孤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完善孤儿就医、就学等信息,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2.健全安置机制
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选择合适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1)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顺序,依次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加大对监护人的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孤儿养育水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机构养育。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的儿童,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流浪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比照孤儿由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暂时安置抚养。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3)家庭寄养。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科学选择评估委托监护或者开展寄养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寄养家庭的联系,强化指导,提高家庭寄养质量。孤儿基本生活费作为寄养家庭养育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酌情增加寄养家庭劳务补贴。
(4)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国内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应依法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儿童、遗弃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医疗保健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群众发现弃婴,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除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继子女关系的外国收养人外,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健全最低养育标准保障机制
(1)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最新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要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孤儿年龄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2)统筹安排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困难群众资金、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列支等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国内外公益组织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慈善捐赠款物不得抵扣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行政事业经费。各县(市)、区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从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孤儿保障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4.完善基础设施保障机制
市本级要充分发挥新乡市社会福利中心对孤儿抚养、救治、教育、康复、特教的基础保障作用,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打造设施设备齐全、养育功能完备、康复医疗专业、教育资源优良、社工力量充足、内部管理规范的集“养治教康+社会工作”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儿童福利机构这个载体,为孤残儿童提供功能完善的福利服务设施,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依托和载体,也为服务社区儿童发挥辐射作用。各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并提供临时照料、日间照料、委托照护等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健全完善孤儿救助帮扶机制
1.医疗救助机制
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卫健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2.教育保障机制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对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孤儿,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孤儿,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每人每学年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孤儿助学金要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上级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养育家庭和学校要注重对孤儿学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加强家校互动,为孤儿学生提供更多情感关爱。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探索推行送教上门服务。
3.专业队伍保障机制
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健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社会帮扶机制
民政部门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和群体共同投入力量,组织开展帮扶活动,为孤儿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是慈善救助帮扶。在就医、就学项目中优先照顾孤残儿童。二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帮扶。充分发挥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基层保障功能,建立联系人制度,由村委干部或社区干部担任联系人;提倡村(社区)干部与孤儿结对帮扶,为孤儿提供生活指导、学习教育、职业规划、就业咨询、精神慰藉、情趣培养、心理疏导等帮扶。同时发动其他各类志愿者帮扶队伍,采取组织包项目、个人结对帮扶或专项帮扶的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作为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满足孤儿的多方位需求。三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帮扶。充分发挥专业社工队伍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独立或配合政府做好孤儿救助中的技术指导、摸底调查、人员培训、课题研究、检查评估等工作,提高孤儿救助的科学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健全完善孤儿发展成长机制
1.就业扶持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我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创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住房保障机制
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的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居住在农村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改造,在资金补贴、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危房改造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孤儿建房资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保障住房安全。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在楼层、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要在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规范操作,完善制度,坚持发放标准,严格发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保尽保。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在福利机构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对有关儿童福利的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上审核。公安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办理身份认定手续予以积极配合,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收养登记办理相关工作。医保部门要落实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全额资助政策,对孤儿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标准进行救助;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医疗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教育部门要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孤儿心理关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孤儿就业保障体系,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优先就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孤儿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切实落实优惠政策。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用地给予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各商业银行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银行代发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孤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各类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全面促进孤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7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7〕8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意见》(国发办〔2025〕18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74号),持续提升我市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按照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科学分类,强化精准识别,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体系、法定监护责任体系,有效提升福利保障水平。
二、保障范围
本意见所指困境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流动儿童、监护缺失留守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要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三、健全完善六大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一)持续巩固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民政部门要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利用“河南救助通”线上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流动儿童家庭异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临时救助、链接慈善资源等措施给予救助帮扶。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跨省通办”。落实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政策。
2.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内容。民政部门要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市委社工部、公安、检察院、法院、卫健、医保、教育、妇联、残联等部门要为困境儿童积极提供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成长规划等精神关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为困境儿童提供助餐、课后托管、日间照料等个性化关爱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儿童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住建部门对符合居住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二)持续完善医疗康复服务保障体系
1.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医保部门要发挥医疗保障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能力。全面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学籍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确保流动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平等享受医疗保障权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受缴费时间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困境儿童,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等倾斜保障政策。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及时将特困儿童、低保儿童和孤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配置系统参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参保困境儿童门诊医疗费用保障。鼓励开发适应儿童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2.强化医疗救助保障。分类实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对孤儿、特困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全额资助,对低保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中的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的定额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全额资助。对特困儿童、低保儿童和孤儿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救助。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医疗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法院、检察院、民政、卫健委、医保局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县两级困境儿童医疗救助联动机制,受理法院移送刑事涉案儿童身体及心理医疗救助,统筹使用医疗救助、慈善基金等多元资金为涉案儿童提供帮助,联络熟悉儿童身心特点的医生、心理咨询师为刑事涉案儿童提供诉中、诉后身体检查、心理康复治疗。
3.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健全儿童健康“预、筛、管、治、康”一体化服务体系。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明确救助对象、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开展专项督导,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深化与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康复救助一体化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相关机构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工作。推进医疗卫生、残疾儿童康复、儿童福利等机构打破区域限制,加强资源共享和协作。
(三)提升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1.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教育部门在义务教育资源布局和均衡发展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切实优化流动儿童入学流程和简化证明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流动儿童入学。落实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寄宿、校车通勤、营养改善等需求。常态化精准开展控辍保学。同时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等。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阶段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困境儿童,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等。
2.推动融合与特殊教育。全面推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充分发挥融合实验区、实验校和融合幼儿园的作用,不断改善办学(园)条件,提升融合教育质量。依法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规范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和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对能入校者不安排送教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经费。逐步建立孤独症儿童助教陪读制度。健全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学校管理协调机制,建立由专门学校教师、心理咨询师、法治辅导员、社工等组成的教育矫治小组,开设法治教育、社会认知、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课程,提升自主谋生能力,帮助他们逐步回归社会。
(四)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教育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要按规定择优配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根据不同学段特点足额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选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针对性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深化医教协同,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向家长、老师提供常见心理问题操作指南等,引导家庭、学校、社会携手对困境儿童加强人文关怀。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必要内容。
2.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卫健部门联合教育部门要健全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评估标准,科学设计和使用符合困境儿童特点的问卷、量表等测评工具。民政、卫健要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检测,指导儿童主任等落实困境儿童定期联系走访制度,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卫健部门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建立困境儿童心理档案清单,及早发现困境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一人一策”提供心理关爱、有效干预和转介服务。及时高效率转诊帮扶,指导辖区内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针对困境儿童的转介就医的便捷机制,确保心理行为异常儿童及早得到诊断治疗。结合所在地儿童就医需求,开展符合儿童特点的生长发育、精神心理等特色门诊,增加儿童心理保健服务供给,拓展儿童心理保健服务内容。推进儿科医联体建设,构建儿童重大疾病诊疗协作网络。对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指导社区、学校开展定期随访、家庭探访,组织结对帮扶,提供日常化精准关爱服务。
(五)筑牢人身安全保护防线
1.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困境儿童实施各类犯罪;对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震慑效应;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困境儿童信息博眼球、赚流量直播带货等网络行为和对困境儿童实施欺凌、霸凌行为。各相关单位落实《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织密扎牢校园安全防线。建立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接到涉及侵害困境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要及时依法受理、处置。加大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力度。司法部门要针对学校、医院等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主动报告意识。建立案件倒查追责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同步核查报告义务履行情况,对失职失责者依法追责;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线索自动预警推送,提升发现精准度。
2.完善综合救助机制。依法保障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深化“检民协作”,加大对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推动建立面向遭受侵害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综合救助保护制度。筑牢特殊保护与保障防线,对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要妥善安置,教育部门保障其权益,卫健部门配备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
3.预防矫治不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制止、管教困境儿童不良行为,增强分级干预矫治针对性,发现困境儿童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干预。强化家庭责任,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指导监护人对失管失教困境儿童进行教育引导、劝解管教,加大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执行力度。指导学校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学校、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管教、矫治教育等措施,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专门教育委员会要发挥评估审核、监督指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加强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治理,对有网络沉迷倾向的困境儿童及时教育引导。
(六)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妇联等部门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提供精准化家庭教育指导。建立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评估制度,完善监护不当困境儿童危机干预措施。加强对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依法依规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
2.夯实国家监护职责。健全全流程排查转介机制。将困境儿童排查融入案件办理各环节,同步梳理发现监护缺失、家庭侵害等情形的困境儿童,出具线索转介函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职责抓好落实。民政部门依法加强兜底监护机制建设,健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制度,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和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依法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安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优先就业安置政策。加强收养登记服务管理,强化收养登记评估和关爱回访。
3.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为社会上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康复、特教等服务。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延续享受相关保障政策。实现所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作,为困境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一)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困境儿童平等享受教育、医疗、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困境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社区)“儿童之家”等基层阵地功能。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和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落实儿童主任补贴制度。健全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切实推进人、财、物等力量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
(二)落实法规制度和信息系统工作。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时制定、修订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制度,细化完善困境儿童分类标准。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全面、及时将各类信息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推进“一数一源”,防止信息泄露。完善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措施。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中的优势作用。开展“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困境儿童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工作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培育和规范相关领域社会组织,推动困境儿童需求与慈善组织服务有效对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传承弘扬恤孤慈幼传统美德,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推动公众通过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关心关爱困境儿童。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深化部门协调联动,民政部门要强化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抓好本实施意见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附件8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流感疫苗接种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7〕111号
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和控制流感的主要措施。在流感流行季节之前对人群进行流感疫苗预防接种,能有效减少接种者感染流感的机会或者减轻流感症状,有效降低因流感流行引起的人群超额住院率、超额死亡率以及造成的危害。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最大程度地发挥流感疫苗的作用,切实降低发病率,提高相关人群的免疫能力,保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实施意见。
一、接种原则
按照“科学预防,依法管理,自愿接种”的原则实施流感疫苗接种。
二、接种对象及费用支出
(一)65岁以上老人免费接种,资金由各级政府承担。
(二)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接种费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门诊统筹)支付,其中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接种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三)3—15岁幼儿和学生实行优惠接种,注射疫苗劳务补助费由同级政府补贴。
其他人员自费接种。
三、费用结算
(一)65岁以上老人接种流感疫苗费用,市区内户口由市、区财政各担负50%,由市财政统一结算,县(市)内户口由各县(市)负担。
(二)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5岁以下(不含65岁)人员,可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门诊统筹)支付。
无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门诊统筹)或个人帐户(门诊统筹)金额不足的人员接种费,由个人现金自费结算。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接种流感疫苗费用,市本级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结算,县(市)、区级由各县(市)、区负责结算。其中参加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但户口在县(市)的,和参加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65岁以上老人的接种费用仍从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四)65岁以上老人、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5岁以下(不含65岁)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当年度河南省流感疫苗中标价加上注射疫苗劳务补助费用结算。
(五)3—15岁幼儿和学生优惠接种,所需注射疫苗劳务补助费用,市区内户口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各区,由区级统一结算。县(市)内户口由各县(市)财政结算。
四、接种办法
(一)65岁以上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各接种点免费接种。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65岁以下(不含65岁)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到各接种点刷卡接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5岁以下(不含65岁)人员,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点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个人帐户(门诊统筹)接种。
(三)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含退休),由各单位到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领取当年度流感疫苗免费接种卡到接种点免费接种。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五、职责分工及接种要求
(一)市卫健委负责疫苗接种的统一组织与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将相关接种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中小学生流感疫苗接种宣传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疫苗流通、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对疫苗接种收费的督导检查,对违反相关文件规定,擅自提价的要严肃处理。市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鉴于我市统一组织流感疫苗接种的情况,主城区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统一组织供应流感疫苗,其余县(市、区)由县级疾控中心组织供应流感疫苗。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接种点必须确保疫苗分发时各个环节的冷链运转。
(四)每年度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开展之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各接种点工作人员逐级开展技术培训,确保接种安全。
(五)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必须详细询问被接种者既往情况(过敏史、接种史等),务必按照自愿原则,征得受种者或监护人同意,并在“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实施接种,严格履行必要的程序。
(六)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统一印制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告知书并向社会发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流感预防的知识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与参与。
六、接种异常反应的预防与处理
流感疫苗接种后有可能发生注射部位短暂的轻微疼痛、红肿、低热等不适情况,一般只需对症处理,不会影响疫苗效果。但对鸡蛋蛋白高度过敏者可发生急性超敏反应,必须高度重视。为慎重起见,各接种点必须配备急救药品,一旦出现异常反应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本县(市)、区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以后年度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均按此实施意见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流感疫苗接种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1〕152号)作废。
附件9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20﹞44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主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需经本栋(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书面委托1—3名业主或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年内,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具体提取细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
(三)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户帐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四)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五)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二)签定协议。申请人应签订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费用)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三)协议公示。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公示,应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示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协商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对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
(四)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
(五)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3.经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两份(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区发改、市场监管、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消防、人防、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以及有关管线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指导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等手续,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绿化迁移和电力、通迅、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六)工程施工。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申请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规定负相应责任。
(七)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竣工验收时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组织区规划、消防、市场监管、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与,并签署联合验收意见。
(八)使用登记。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九)资料归档。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一式两份,分别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电梯安全技术管理方存档。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必要时需进行地质勘察、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安装前应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设计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建筑立面应与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带,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产生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得擅自增加、增设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对违反要求的,由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职责分工
成立新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城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与分工,做好相应环节管理程序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区政府应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审批监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区建设、发改、市场监督、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消防、人防、城管等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八、协商调解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示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依法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共有权利一并转移。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改变建筑平面布局、不改动消防设施、不影响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六)各区应当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加快审批手续办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主城区适用本实施意见,各县(市)、高新区、经开区和平原示范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乡市加氢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
新乡市燃料电池汽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加氢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燃料电池汽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3月23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新乡市加氢站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汽车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汽车加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含独立加氢站和合建站)规划、选址、立项、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运营与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或者充电站等合并建设的汽车加氢站。
第三条 在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我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参照汽车加气站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及其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推进,并指导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立项、选址、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可结合“放管服”有关要求,简化办理流程,实现并联审批办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住建、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汽车加氢站专项规划,新建加氢站选址应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商务部门应将汽车加氢站规划纳入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之中。
第六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中石化、中石油等连锁品牌的汽车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汽车加氢站,鼓励已批未建加油加气站增设汽车加氢设施。
第七条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八条 利用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加油(气、电)站土地建设加氢站的,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免于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对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用于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选址商业服务业用地。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可使用物流园区,公交场站及其建设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等地块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汽车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项目选址
汽车加氢站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住建、商务等部门意见。加氢站选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规定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二)立项审核
由发改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备案管理;加油(气、电)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电)站按相关规定立项。
(三)用地审批
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须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资源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四)规划审批
新建加氢站和需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合建站在项目备案后,应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汽车加氢站取得土地手续后,涉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建设审批
对已取得合法的规划和用地手续的汽车加氢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由住建、气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消防、环保、安全相关手续。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汽车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参照现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加气站部分的压力容器及管线调整的,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竣工验收及许可
汽车加氢站竣工后,已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现行并联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已依法办理环评手续的加氢站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现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申请相关手续。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汽车加氢站经营活动的,待汽车加氢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向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氢气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待批准发证(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汽车加氢站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场监管、住建、气象等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等许可备案手续,加氢设备应取得《加氢设备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汽车加氢站车用氢气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定期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公示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须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人员资质、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加氢区、卸氢区、场站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十四条 汽车加氢站必须建立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氢操作前,应对气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加氢。
第十五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安全监管责任,禁止无有效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十六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运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制度、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
第十七条 加氢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经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安装过程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合格,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能使用。汽车加氢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汽车加氢充装人员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八条 加氢站应接入财政部等五部门认定的信息化平台,实时上传氢气加注等数据,实时监测加氢站的运营情况、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9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单位要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实战演练。汽车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第一时间向城管、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现行《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氢燃料道路运输应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按照现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经营单位应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业配套、示范推广等需要,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新增加氢站建设选址布点,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运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国家或河南省出台加氢站相关管理办法后,我市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新乡市燃料电池汽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燃料电池汽车运行安全,规范燃料电池汽车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料电池汽车运营管理参照天然气汽车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道路上运行的压缩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以下简称氢燃料汽车)。在封闭的厂区内使用,不参与公共道路运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特种设备管理,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车辆进行检验,其车辆司机参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必须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料电池汽车运营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监管。
第二章 运行安全
第五条 氢燃料汽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现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燃料电池客车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严禁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进入流通环节。
氢燃料汽车的购买、使用单位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口,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氢燃料车辆上路行驶。氢燃料汽车上牌、政策补贴等参照国家新能源汽车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氢燃料汽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氢能源重卡车辆入市应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应按照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
(一)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应取得行驶证;
4.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合格;
5.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6.车辆安装动态监控设备并接入监管平台。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2.氢能源汽车需使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目录库中的车辆,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3.车辆行车证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
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网约车参照现行国家关于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氢燃料汽车运行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氢燃料汽车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制度;
(二)氢燃料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三)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四)氢燃料汽车维护保养制度;
(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氢燃料汽车日常点检制度。
第九条 氢燃料汽车运行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车辆氢燃料泄漏;
(二)车辆电气故障;
(三)车辆机械故障;
(四)车辆火情及碰撞。
车辆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至少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条 参与运行人员应接受氢燃料汽车相关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运行单位应对参与运行人员(包括司机、维修维护人员等)进行建档管理。
第十一条 氢燃料汽车的运行单位应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为每台车辆建立档案,实时记录和保存车辆的入户、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车辆封存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对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氢燃料汽车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氢燃料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现行《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远程监控设备,接入财政部等五部门认定的信息化平台,实时上传车辆运行等数据,以实时监测氢燃料汽车的运行指标、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 气瓶使用应符合现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氢燃料汽车使用的氢气气瓶应在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四条 在车辆维修、氢燃料汽车加注等操作时应切断整车电源。
第十五条 车辆运营者应对燃料电池系统和车载供氢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按照车辆定期年检要求同步对车载供氢系统进行年检,年检时不允许对车载供氢系统进行拆装检查。
第十六条 对车载供氢系统进行氢气排空或置换操作时,应选择在空旷通风并远离火源、电源的地方进行。保持空气流通,防止氢气积聚,对车载供氢系统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第十七条 氢能源车辆报废处理时应确保系统各零部件及管路内氢气排空,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国家或河南省出台燃料电池汽车运行相关管理办法后,我市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装饰装修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2022〕25号
为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规范装饰装修企业市场行为,维护装饰装修行业秩序,推动全市装饰装修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府优化政策供给,提升装饰装修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营商、放心消费环境。尊重首创精神,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大胆尝试,创新性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二)绿色环保,经济节约。支持选择可循环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兼顾保持建筑材料生态,避免建筑材料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最大程度使用天然装饰装修材料减少能耗,充分实现装饰装修材料的二次利用,降低装饰装修成本。
(三)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管理,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开办企业审批备案管理,建立部门监管、企业自控、社会监督、用户评价多方位质检和对企业、人员、服务等的溯源体系,确保市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四)安全第一,预防为重。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教育培训,深入推进装饰装修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平台发展
1.培育互联网家装平台。支持打造集创意设计、材料研发、采购交易、展览展示、品牌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支持有实力、有潜力的平台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做好人才培育。鼓励和支持本地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平台企业等组织讲座、开展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在做好员工培训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社会培训工作。对企业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一招四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一招四引”优惠政策的意见》(新政文〔2016〕18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3.加强政策引导和惠企服务。聚焦平台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出发,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住建局)
(二)强化培育宣传
4.加大宣传推介。支持平台企业在我市举办品牌发布、行业年会等活动,对办展实际支出经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平台企业年度内限申报一次;支持相关协会开展年度创意设计师评选活动,对活动中评选出的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规范行业管理
5.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核。从事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支持企业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技术工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7.加大金融支持。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为平合初创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对平台经济特点,探索开展基于企业信用的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8.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充分发挥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开展行业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行业自律、交流学习、争先创优、调解纠纷等工作,营造依法经营、良性竞争的市场氛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政府)
(四)严格市场监管
9.规范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既有住宅装饰装修和限额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要严格执行业主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监督。(责任单位: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政府)
10.加强限额以上装饰装修工程管理。限额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有关规定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政府)
11.推行失信企业惩戒。对不守法履约、经营不诚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对群众质量投诉推诿扯皮等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12.强化投诉管理。取得营业执照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市、区住建部门受理;涉及材料、工期、服务承诺等其他合同纠纷问题,由市、区住建部门指导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协调处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政府)
(五)加强行业融合
13.鼓励本地电器企业发展智能家居。鼓励企业发展面向定制化应用场景的智能家居“产品+服务”模式,推广智能电视、智能音响、智能安防等新型数字家庭产品,对企业在“互联网+”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及平台开发方面申请国家专利的,引导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加强装饰装修与文旅行业融合。支持装饰装修行业参与民宿、精雅农舍、小气候度假区等建筑的设计,将富有特色的地域建筑设计融入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中,形成创意灵感地、网红打卡地。(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政府)
15.鼓励装饰装修企业融入城市建设。引导装饰装修行业由室内向外景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城市街心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政府)
三、附则
16.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在新乡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的从事装饰装修业务的企业。各县(市)政府,风泉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附件12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生物经济发展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2023〕33号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生物经济、生物产业做大做强,打造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我市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2〕116号)精神,现制定如下配套落实政策。
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华兰、驼人等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河南生物育种中心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引导拓新药业创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力推进平原实验室、细胞分化调控与靶向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争取省新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瞄准卡点瓶颈制约问题,编制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攻关清单,谋划一批重大科技专项,集中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加快突破生物育种、农业绿色高效、生物技术药、化学创新药、现代中药、高端医疗器械、临床医疗技术、生物安全等领域的核心技术,争取取得一批成果,催生一批技术,努力实现关键共性技术与“卡脖子”技术群体性突破。支持华兰生物、拓新药业、滨海药业和驼人集团等企业和院所承担“卡脖子”工程,在生物技术药、化学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取得一批成果,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
(三)支持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团队。以前沿生物技术创新为导向,支持生物经济领域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来新创新创业。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个性化支持,实行“一人一班”“一人一案”全程跟踪服务。生物经济领域创新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新乡市“牧野英才2.0”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
二、支持中原农谷建设
(四)强化生物育种创新能力。支持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纳入财政科技资金和有关涉农资金扶持范围。对列入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争取省级相关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制繁种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领先研发水平的生物育种研究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和研发机构承担种业创新领域的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
(五)实施品种推广后补助。对注册地在新乡市的科研机构自主选育的品种或自主研发的与行业相关、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围绕品种品质、产量、抗性、生育期、适应性或特殊用途等方面,以创新性和技术水平为主要指标,实施突破性新品种或重大发明专利推广后补助,每年遴选补助5个,每个补助50万元;以推广面积、经济效益为主要指标,实施优良大品种推广后补助,每年遴选补助5个,每个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六)构建科技成果展示交流平台。支持种业龙头企业联合优势科研机构,与国家和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对接,在新乡组织全国性种业创新成果展览活动。凡在种业基地与国际机构、国家级学会(协会)合作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种业科技创新论坛,根据其影响力,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支持生物与新医药产业跨越发展
(七)支持生物药品研发创新。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获批上市的新药,根据药品类别予以支持。对I类化学药、I类生物制品、I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第2类化学药、2~3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第3~4类化学药、3~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已有注册批件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充研究并取得补充注册批件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医疗器械生产和中药产业发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每填补我市一项二类产品空白并在我市投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成功申请一个三类注册证并在我市投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中成药生产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成立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等方式建设符合GAP标准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带动农民种植增收,提高中药材种植质量,为中药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九)支持基因产业前瞻布局。对基因工程类药物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新乡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型机构,积极争取省级相关资金,对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同一母公司在我市设立多个功能性机构的,奖励总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享受资金奖励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办、财政局)
(十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域内生物行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控股其他企业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培育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研发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隐形冠军”企业和领军企业,带动相关企业产业集聚发展。评为省制造业头雁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推动产业链条一体化,组织上下游企业参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进行产业链协同配套与创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生物领域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风险容忍度。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撬动社会集聚,利用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加大对生物产业投资力度。落实“登顶太行”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方案,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多元化融资。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种业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交所上市。(责任单位:新乡金融监管分局、人行新乡市分行、金融办、财政局)
(十三)打造高成长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包括生物领域高成长种子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高成长企业培育库,搭建政府、入库企业、投资或服务机构等开放式协同对接平台,围绕入库企业成长需求,明确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鼓励开展颠覆性创新,通过市国资集团、投资集团等投资项目优先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渠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新乡国资集团、新乡投资集团)
五、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十四)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运用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担保机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新乡市分行)
(十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生物经济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支持生物经济项目在产业园区内选址,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支持生物经济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在园区内配套建设风电、光伏、生物质等新能源发电和冷链物流设施,以及源网荷储项目。对应急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列入重点供电保障用户名单,给予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商务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
(十六)深化生物经济开放合作。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本地生物企业主动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国家级先导区对接,支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生物经济领域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设保税仓库,开辟一站式报关和集中查验“绿色”通道,将口岸有效延伸至科研创新前沿,实现生物试剂耗材制品的“快报快检快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新乡海关)
(十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我市生物医药纳入省创新医药产品采购。积极争取省新药及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激励,保障我市医药企业新药临床研究资源,加快临床试验进度。(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监管局、卫健委、财政局)
六、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十八)建设生物经济先导区。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强度,规模化新增知识产权成果,争创省级生物经济先导区、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重点项目遴选、创新平台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基金融资等方面争取国家、省级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
(十九)支持延链补链强链。支持构建自主引领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培育打造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针对短板弱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延链补链强链优链。积极争取省级相关资金,对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引进落户高新区、经开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支持生物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对入区生物产业项目租用闲置厂房的,鼓励各县(市)、区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对利用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生物领域企业,鼓励各县(市)、区给予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一)提升集群平台服务水平。统筹智慧岛标准化建设,加快生物医药研创与数链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合同研发机构、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等生物产业基础平台项目建设。支持生物医药安全评价中心、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平台等基础研发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全链条专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探索公共生物样本库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附件13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服务业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2023〕4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发〔2023〕2号),推动全市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领域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负责)
(二)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领域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领域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
(三)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领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负责)
(四)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民营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税务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民营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负责)
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等相关条件的民营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负责)
(五)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对民营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负责)
(六)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服务业民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负责)
(七)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负责)
二、强化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八)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民营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市金融办、人行新乡市分行、新乡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服务业领域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十)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作用。积极争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科技创新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上级投资基金支持我市优质服务业民营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服务业领域民营市场主体培育
(十二)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家政服务、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扩大中华(河南)老字号规模等商贸服务业,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积极推荐相关企业投资的项目申报国家、省级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引导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节能节水,对首次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和支持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省长、市长质量奖评选,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级软件产业园和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5%给予配套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发展要素保障
(十六)加强用地保障。探索将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向重大服务用地延伸,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对重大服务用地做好保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十七)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参与绘制重点产业人才图谱,利用“中原英才计划”“牧野英才2.0”等引进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改进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服务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服务,支持在新高校增设服务业相关本科专业并在一流本科课程认定中加大支持力度。(市人社局负责)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全面落实“多宣传、常提醒、真帮扶、慎处罚、少关停”要求,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阶段性环保管控对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建立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制度,实行环评审批“点对点”服务,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优化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十九)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落实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取消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异化待遇,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健全市场运行维护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梳理公布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备案等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推进“一网通办”,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全面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涉密除外)”。持续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完善助企服务工作机制,为企业解决难题,营造优良环境。(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服务业领域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政企面对面”座谈会工作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倾听企业心声,协调企业发展难题。畅通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渠道,增强各级各类政策的科学性、协同性、稳定性。(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及个人信用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标准和流程,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对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及时终止惩戒和公示。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领域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健康发展。
(二十六)强化政策落实。相关部门要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规定,制定涉企政策、行业规划等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清理和调整效果不佳的政策措施。
(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要有效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精准宣传解读惠企政策,让服务业领域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大力宣传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4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馨香书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23〕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馨香书坊运行管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馨香书坊建设,打造书香新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城市书房建设与服务规范》(DB41/T 2214—2022)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馨香书坊,是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书房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新政办〔2021〕29号)中规定的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城市书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馨香书坊运行管理、服务提供等。
第四条 馨香书坊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打造高品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推进书香新乡建设。
第五条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馨香书坊的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工作,制定全市馨香书坊的基本服务标准和业务范围并指导实施。市、县两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宣传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馨香书坊运行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县(市)、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馨香书坊的运行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要保障本地区馨香书坊的持续运行,对馨香书坊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将所需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无法运行的馨香书坊的设备、图书进行收回或转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行馨香书坊,服务全民阅读。
第八条 全市馨香书坊分为“标志型”“实用型”“简约型”三种类型,并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差别化服务方式。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馨香书坊是以新乡市图书馆为中心馆、各县(市)、区图书馆为总馆的总分馆服务体系中的特色分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市区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与市图书馆联网,实现通借通还;县(市)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与同级图书馆联网,实现通借通还;简约型馨香书坊采取传统借阅服务运行管理方式。
第十条 新乡市图书馆承担中心馆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馨香书坊业务活动的开展;
(二)制订市区馨香书坊纸质文献资源交流调换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馨香书坊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定期检查维护市区馨香书坊的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负责全市馨香书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指导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六)配合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馨香书坊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七)完成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图书馆承担区域总馆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馨香书坊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按照总分馆业务标准,组织开展本地区馨香书坊文献资源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馨香书坊开展公益性讲座、展览、培训、阅读推广等服务活动;
(四)指导、协助本地区馨香书坊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馨香书坊视频监控纳入本地区公共图书馆安防系统;
(五)对馨香书坊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六)指导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七)做好本区域馨香书坊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馨香书坊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及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为每个馨香书坊配置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2—3名志愿者。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换;
(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定期接受全市统一业务培训,统一配证上岗;
(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人事代理、委托专业机构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的运行管理模式,实现辖区内馨香书坊的健康运行,免费服务;
(四)应与社会力量认领或合作的馨香书坊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
(五)组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六)做好辖区内馨香书坊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七)配合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好辖区内馨香书坊运行管理绩效评估工作;
(八)接受馨香书坊所在地管理部门监督;
(九)完成市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十三条 馨香书坊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仪表端庄,文明热情,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接受中心馆、总馆业务指导,按照馨香书坊服务规范开展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图书上架下架、顺架排架及馨香书坊的卫生保洁;
(四)指导读者办理借书证、使用借阅机、查找图书;
(五)受理读者的日常咨询,及时处理读者相关诉求,维护馨香书坊秩序;
(六)管理指导志愿者开展工作;
(七)组织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八)定期盘点图书和设备,做好日常维护工作,避免出现丢失和损坏现象;
(九)履行安全员职责,落实馨香书坊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馨香书坊社会认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认领、资助等形式参与馨香书坊的运行和管理。社会资本出资捐赠设立的馨香书坊可以采用冠名方式给予鼓励。馨香书坊社会认领应当有助于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五条 县(市)、区建设单位应当规范使用“馨香书坊”及“LOGO”标识,落实美化、亮化。
第三章 服务提供
第十六条 馨香书坊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凭借有效身份证、读者证等方式进入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零门槛进入简约型馨香书坊。
第十八条 馨香书坊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提供学习、文化交流空间;
(三)公益性讲座、沙龙、培训、阅读推广、展览等;
(四)提供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实现WIFI全覆盖;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配备智能设备的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0小时,简约型馨香书坊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7小时。馨香书坊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鼓励延时开放,落实错时开放。免费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外公示。受外部场所开放时间影响的馨香书坊,开放时间与外部场所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若遇预知性断网、断电、灾害性天气等导致馨香书坊不能按时开放的,或开放时间变更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若遇突发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馨香书坊积极引入证照齐全的企业,在便民服务区域开展文创产品、咖啡轻食等不影响阅读环境和不挤占阅读空间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馨香书坊设立地方文献或新乡本土作家专架,展示地方文化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 支持馨香书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品、产品的展示展销。
第二十四条 馨香书坊要积极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每月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鼓励馨香书坊免费向读书会等社会团体提供场地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其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馨香书坊应当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设备和文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馨香书坊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设备管理定期检查检修制度和设备技术状态登记制度,发现故障应当及时报修和登记。馨香书坊进行网络调整时,应当提前向所在县(市)、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私自拆装所配备的电子智能设备,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设备,影响馨香书坊无法正常开放的,及时报警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及其分馆为馨香书坊配置的文献与社会捐赠或预售的文献应当分区设置存放,分架进行摆放,避免混合置放。
第二十九条 严把馨香书坊文献质量关,严禁非法出版物流入。标志型、实用型馨香书坊运用智能设备做好文献借阅登记工作,简易型馨香书坊应当设立文献借阅登记制度,防止文献丢失和损坏。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馨香书坊文献和设备盘点制度,馨香书坊管理者每月盘点一次,形成盘点记录留存,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每年核验一次,并出具年度盘点报告。
第三十一条 馨香书坊管理者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配备文献的丢失和损坏。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馨香书坊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馨香书坊应配置安全监控系统,有条件的要与本地区公共图书馆安防系统联网,配置安全防盗门禁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馨香书坊内吸烟,使用明火。馨香书坊应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的有关规定,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图。
第三十五条 规范安全用电行为,馨香书坊内严禁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时消除不安全用电隐患。
第三十六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宠物进入馨香书坊。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等工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馨香书坊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持续畅通。当出现网络故障时,应当及时联系相关网络运营商解决问题,并联系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及时调整设备技术状态,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章 运行经费
第三十九条 馨香书坊运行所产生的网络、水电、保洁、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由本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保障。
第四十条 社会力量认领或合作的馨香书坊运行管理费用由所在辖区与认领或合作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馨香书坊运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5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政办〔2024〕2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项惠企财政支出政策,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现对《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新政办〔2022〕35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删除。
二、将“(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对连锁加盟模式类企业自产自销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删除。
三、将“(六)创新营销模式。...对首次年度网络销售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六)创新营销模式。...对连续两年度网络销售达2000万元以上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企业,进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将“(九)支持莱赛尔绿色纤维等化纤产业链延伸。对产品使用莱赛尔绿色纤维、再生纤维素长丝、氨纶作为原料的纺纱、制线、织布、无纺布生产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且当年相关原料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九)支持莱赛尔绿色纤维等化纤产业链延伸。对产品使用莱赛尔绿色纤维、再生纤维素长丝、氨纶作为原料的纺纱、制线、织布、无纺布生产项目,项目投产达效后,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当年相关原料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将“(十九)加大高分子材料、高性能添加剂等化工产品科技研发应用,...项目投产达效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删除。
六、将(二十八)(二十九)合并为“引导支持GLP(安全评价实验室)、CRO(研发外包机构)、CMO(生产外包机构)、CDMO(研发生产外包机构)等服务平台建设,为药企提供工艺流程研发优化、配方开发及试生产等专业服务。鼓励中成药生产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成立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等方式建设符合GAP标准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带动农民种植增收,提高中药材种植质量,为中药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将“(三十)对正极材料等锂电产业链相关企业进入宁德时代、比亚迪、中创新航、国轩高科、蜂巢能源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删除。
八、将“(三十二)对全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新型电池及关键材料产业化项目,项目投产达效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删除。
九、将“(三十四)支持6英寸及以上工艺MEMS中试平台运营。平台建成后,按其运营费用(包括超净间维护费、平台设备维护费、水电费等)的50%连续三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20%,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删除。
十、将“(三十五)支持智能传感器及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软件算法、系统集成、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等相关企业做大做强。对相关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删除。
十一、将“(三十九)发挥好总规模25亿元的新乡氢能专项基金作用,加大氢燃料电池及关键材料产业化项目支持力度,做好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订单融资服务;对氢燃料电池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催化剂产业化项目,项目投产达效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三十九)发挥好总规模25亿元的新乡氢能专项基金作用,加大氢燃料电池及关键材料产业化项目支持力度,做好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订单融资服务;对氢燃料电池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催化剂产业化项目,项目投产达效后,对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将文件的实施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截止。”修改为“到2026年12月31日截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6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乡市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24〕3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培育重点产业链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我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生态
1.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建设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争取省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成果转化。支持和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市外科技成果。对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2%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奖励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加快人工智能高端产品研发
3.支持高端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智能机器人、高端智能装备等高端产品,产品入选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4.支持算法软件源头创新。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研制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研发相关基础软件产品,对经省认定的河南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加强数据要素保障
5.推动数据开放应用。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重点领域数据,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探索打造数据训练基地,培育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语音、图像和自然语言等内容产业。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掘开放数据,推动建立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等,积极将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接入省、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融合开发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
五、其他保障措施
6.对新乡市内引进人工智能人才和团队,享受省市相关人才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支持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做到符合条件的应评尽评。(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7.支持人工智能产业投融资。高新区设立人工智能产业研究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人工智能企业及产业化项目;鼓励相关引导基金给予人工智能衍生孵化项目和分设企业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加强对人工智能产业链企业培育、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借助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做大做强,引导银行等机构强化对新乡市人工智能产业链重点企业经营建设支持,做好银企对接服务,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
8.对于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科研成果转化、重大科研技术突破、对新乡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关键人才等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本文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17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登顶太行”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文〔2023〕5号
为推进企业上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抢抓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落实河南省、市“两个确保”“十大战略”部署要求,以培育高质量后备企业为基础,以增加上市公司数量、提升直接融资规模、发挥上市公司支撑引领作用为目标,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实现企业上市工作新跨越,促进新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上市后备梯队
1.推动企业股改。加快企业“规改股、股上市”培育进程,推动企业阶梯式发展壮大。围绕装备制造、电池与电动车、生物与新医药、电子信息等我市支柱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以规上(限上)企业为重点,兼顾规下优质企业,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有明确上市计划、已与证券机构签订协议的企业,列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2.建设后备梯队。遴选一批引领性产业集群企业和“两高六新”(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商业模式)、制造业头雁、创新龙头、“专精特新”“三创四新”企业纳入资源库,按照近、中、远期上市进程建立动态后备企业梯队,定期调整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确保名单内企业不低于50家。对1年内上市工作进入实质阶段的企业,指导制定上市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对个性问题进行一对一精准解决;对1—3年内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指导制定发展规划,积极对接中介机构,针对共性问题进行专项业务辅导培训;对需3年以上培育的后备企业,强化对接交流,通过培训培育活动,转变企业家理念,帮助企业树立资本市场意识。
3.实施精细管理。对已报辅企业,强化与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沟通交流,对照上市公司标准和条件,指导企业尽快完成辅导验收,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对已报会或报所企业,加强与证监系统、交易所沟通,推动排队企业尽快通过发审会;对已过会企业,加强与证监系统对接,根据监管要求指导企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完成注册发行。
4.规范中介服务。依托河南省中介机构“白名单”通报,对服务好、企业认可的优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团队,优先为其展业提供支持;对工作延误或其他原因对企业上市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券商等中介机构,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将约谈提醒。支持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定期与在新展业中介机构分析研判服务企业上市情况,督促其按照时间节点履职尽责开展工作。发挥中原证券本土券商主体作用,鼓励在新开展投行、投资、投贷联动“三位一体”金融服务模式。
(二)落实扶持奖励政策
1.畅通绿色通道。建立市、县(市、区)两级企业上市服务专班制度,根据上市后备企业需求一对一明确服务专员,建立工作台账,跟踪上市进展,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合规性证明开具、资产权属确认、政策落实等问题;简化手续出具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辅导、申报过程中提供依法合规、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执法部门自股改备案到上市全程介入、提前指导,提醒企业规范运营,主动纠错,避免发生影响上市的经营行为。
2.强化要素保障。对上市公司及后备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环境容量、用电用气、资金等要素予以重点倾斜、应保尽保。上市公司及后备企业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方面予以倾斜。引导上市公司及后备企业积极参与环保绩效分级并申请A级企业或引领性企业,降低环保限停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及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服务。
3.落实税收优惠。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改制产生的当期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如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三)增强上市公司活力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扎根本土。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在新落地,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优势领域和薄弱环节,以补链、延链、强链为目的谋划新上项目;对上市公司在我市落地的募投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开辟绿色通道,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审批、转报和核准手续。
(2)推动产业升级。结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片区“一区四园”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上市公司龙头带动作用,引导上市公司加大对产业园区的投资力度,支持“一企一园”模式发展,打造一批结构层次高、创新能力强、比较优势明显的专业园区。
(3)支持并购融资。鼓励上市公司联合政府性产业基金、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并购基金等方式,以并购重组为路径,整合行业资源,获取高端技术、品牌和市场渠道,提升行业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掌握产品定价权。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合理运用增发、配股等股债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支持企业通过反向并购方式,实现以小博大的跨越式发展。
(4)增强经济活力。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地区“领头羊”作用,总结推广引领产业发展经验与做法,推动建设以上市公司为依托的区域创新平台,助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借助上市公司在集聚创新人才、技术和项目等高端要素上的重要枢纽作用,带动产业链条培育一批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优质企业,助力区域经济飞跃式增长。
2.规范上市公司运行
(1)提升治理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等文件,深化上市公司分析研判,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勤勉尽责,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结构,推动“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实现公司良性运转。企业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内控目标,完善内控体系,优化内控环境,充分有效获得和使用各项资源,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2)强化主体责任。通过案例警示、宣传培训、会议动员等方式,引导上市公司树立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的意识,诚信、合规、稳健经营,不断提高风控能力和发展质量。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
(3)维护投资者权益。建立上市公司联系制度,加强对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培训和指导,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与河南证监局沟通对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对等工作,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新乡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各项措施,推进企业上市。相关部门要关注上市后备企业需求,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于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流程、专班服务、限时办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新格局。
(二)强化服务交流。推动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证券机构合作,为企业上市定制个性化辅导方案;宣传上市公司、优秀后备企业典型,通过企业家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等平台加强企业家沟通交流;鼓励证券机构投行团队、保荐代表人到企业走访调研,指导企业改制上市;支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深度参与,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支持;建立上市服务专家库,开展培训讲座、改制咨询、财务审计、模拟辅导验收等。
(三)实施上市考核。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县(市)、区考核范畴,作为加分项目,县(市)、区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后备企业梯队建设,持续推进企业上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文件,推动上市工作。
附件18
新乡市市区地名规划方案
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一、地名概况
新乡市位于河南省北部,黄河北岸。东邻山东省,西北邻山西省。面积8169平方公里(市辖区346平方公里)。人口5567381(市辖区798592)。辖卫滨区、红旗区、凤泉区、牧野区4区和卫辉、辉县2市及新乡、获嘉、封丘、延津、原阳、长垣6县。
随着新乡市城市区划调整、城市建设的加快和城市定位的提升,城市地名规划被纳入日程。新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新乡市市区地名规划方案》,形成了以东西为路、南北为街,以市域内山水、名胜古迹反映地名特征的地名布局。
二、地名规划原则
1.“尊重历史、照顾习俗、含义健康、内涵优美、体现规划、突出特点、好找好记、方便管理”原则
2.新区规划、老区优化原则
3.与城市规划同步原则
4.合理组合与科学分布原则
三、市区地名规划总体思路
1.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新建、拟建的主、次干路、支路按规范化、层次化的要求予以命名。双边至环路的主、次干路通称大道;其余的主、次干路、支路东西走向的通称路,南北走向的通称街;小街、小路通称巷。
2.老城区的各类道路专名原则予以保留,例如:“和平大道”的专名“和平”不变。原称街、路、沟的小街、小路改称巷,例如:“花园斜沟”改称“花园巷”。
3.较长道路按东、中、西或南、中、北分段,四个干道以内部分为中,以外按方位。以“和平大道”为例,宏力大道以北部分称为和平大道(北),宏力大道与金穗大道之间部分称为和平大道(中),金穗大道以南部分称为和平大道(南)。
四、市区街路巷的命名、更名
根据我市历史地理、名胜古迹分布情况以及方便群众、好找好记的原则,对市区266条街路巷新命名或更名。其中新命名道路31条,更改名称道路235条(主、次干路、支路 36条,小街小路199条):
(一)新命名道路31条
1.牧野路以东11条。其中南北走向9条,以“新”字加序数词命名为:新一街、新二街、新中大道(新三街)、新四街、 新五街、东明大道(新六街)、新七街、新八街和东环路;东西走向2条,分别命名为中原东路和荣校东路。
2.西干道以西11条,以新乡市域内山、水命名。其中南北走向7条,自东向西分别命名为:玫瑰泉街、愚公泉街、太行大道、万仙街、苏门街、百泉大道、西环路;东西走向4条,自北向南分别命名为:太公泉路、宝泉路、香泉路、西孟路。
3.化工路以南6条,以新乡市域内水系为主命名。自北向南分别命名为:黄河大道、道清路、文岩路、南环路、柳青路、海河路。
4.中心城区北部共产主义渠南,城市规划1条新路,命名为北环路。
5.凤泉区2条。1条命名为锦秀街,1条命名为锦华街(其中因铁路分割,铁路以北称锦华北街,铁路以南称锦华南街)。
(二)更改名称道路235条
1.老城区主、次干路、支路36条。南北走向双边至环路的主、次干路称大道:东干道更名为新飞大道[新飞大道(北)、新飞大道(中)、新飞大道(南)];西干道更名为西华大道;牧野路更名为牧野大道[牧野大道(北)、牧野大道(中)、牧野大道(南)];和平路更名为和平大道[和平大道(北)、和平大道(中)、和平大道(南)];解放路更名为解放大道[解放大道(南)、解放大道(中)、解放大道(北)];建材路和凤凰路合并,更名为凤凰大道;团结路和双坛路合并,更名为团结大道。南北走向主次干路、支路除大道外,其余称街;东西走向的主次干路、支路除大道外,其余称路:南干道更名为金穗大道[金穗大道(东)、金穗大道(中)、金穗大道(西)];北干道更名为宏力大道[宏力大道(东)、宏力大道(中)、宏力大道(西)];五一路更名为华兰大道;保健路更名为人民东路;人民路(和平大道至西华大道段)更名为人民中路;健康路、平原路、建设路(建设西路、建设中路、建设东路)等名称不变。中同大街称为中同路。
2.老城区小街、小路更名称巷的199条。如:菜市街更名为菜市巷,工人街更名为工人巷,渠东一路更名为渠东一巷,花园斜沟更名为花园巷等;原称巷、胡同、里、道的道路名称不变。如:利民巷、舒乐胡同、同庆里、北门里东马道等仍称原名。
五、广场的命名
依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及《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命名5个广场:
1.新乐广场(新乡市古称新乐城);
2.文化宫广场;
3.怡园;
4.英雄广场;
5.牧野广场。
附件:新乡市区道路命名、更名一览表
附 件
新乡市区道路命名、更名一览表
一、新命名街路31条
|
序号 |
位置区界 |
走向 |
起止点 |
长度 (m) |
宽度(红线) (m) |
命名 |
|
1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宏力大道 南至南环路 |
6621 |
30 |
新一街 |
|
2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南环路 |
7724 |
45 |
新二街 |
|
3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南环路 |
8751 |
100 |
新中大道 (新三街) |
|
4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宏力大道 南至华兰大道 |
4300 |
30 |
新四街 |
|
5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华兰大道 |
4900 |
26 |
新五街 |
|
6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新延路 |
5462 |
45 |
东明大道 (新六街) |
|
7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宏力大道 南至友谊路 |
|
|
新七街 |
|
8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宏力大道 南至向阳路 |
|
|
新八街 |
|
9 |
牧野路以东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南环路 |
|
|
东环路 |
|
10 |
牧野路以东 |
东西 |
西起新一街 东至新八街 |
2530 |
22 |
中原东路 |
|
11 |
牧野路以东 |
东西 |
西起新一街 东至新八街 |
2530 |
22 |
荣校东路 |
|
12 |
西干道以西 |
南北 |
北起太公泉路 南至卫河 |
|
|
玫瑰泉街 |
|
13 |
西干道以西 |
南北 |
北起太公泉路 南至卫河 |
|
|
愚公泉街 |
|
14 |
西干道以西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南环路 |
5528 |
45 |
太行大道 |
|
15 |
西干道以西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金穗大道 |
3900 |
30 |
万仙街 |
|
16 |
西干道以西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金穗大道 |
3844 |
26 |
苏门街 |
|
17 |
西干道以西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黄河大道西 |
11174 |
45 |
百泉大道 |
|
18 |
西干道以西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南环路 |
5500 |
100 |
西环路 |
|
19 |
建设路以北 |
东西 |
西起西环路 东至东环路 |
14560 |
100 |
北环路 |
|
20 |
西干道以西 |
东西 |
西起百泉大道 东至新辉街 |
2822 |
26 |
太公泉路 |
|
21 |
西干道以西 |
东西 |
西起百泉大道 东至太行大道 |
1740 |
26 |
宝泉路 |
|
22 |
西干道以西 |
东西 |
西起百泉大道 东至西华大道 |
2660 |
20 |
香泉路 |
|
23 |
西干道以西 |
东西 |
西起苏门街 东至西华大道 |
2010 |
26 |
西孟路 |
|
24 |
化工路以南 |
东北 西南 |
东北起和平大道 西南至市区南界 |
|
|
黄河大道 |
|
25 |
化工路以南 |
东西 |
西起南环路 东至新延路 |
7838 |
35 |
道清路 |
|
26 |
化工路以南 |
东西 |
西起解放大道 东至新中大道 |
6122 |
30 |
文岩路 |
|
27 |
化工路以南 |
东西 |
西起西环路 东至东环路 |
11365 |
100 |
南环路 |
|
28 |
化工路以南 |
东西 |
西起解放大道 东至新飞大道 |
4320 |
30 |
柳青路 |
|
29 |
化工路以南 |
东西 |
西起黄河大道 东至南环路 |
7170 |
45 |
海河路 |
|
30 |
凤泉区 |
南北 |
北起五陵路 南至区府路 |
|
|
锦华街 |
|
31 |
凤泉区 |
南北 |
北起京广铁路 南至区府路 |
|
|
锦秀街 |
二、更改名称235条
(一)主次干路、支路36条
|
序号 |
位置 区界 |
走向 |
起止点 |
宽度(红线) (m) |
道路等级 |
原有名称 |
现更名为 |
|
1 |
|
东西 |
西起百泉大道 东至东明大道 |
45—55—80 |
主干路 |
北干道 |
宏力大道 |
|
2 |
|
东西 |
西起西环路 东至东环路 |
80—100 |
主干路 |
南干道 |
金穗大道 |
|
3 |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107国道 |
80—100 |
主干路 |
东干道 |
新飞大道 |
|
4 |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化工路 |
60 |
主干路 |
西干道 |
西华大道 |
|
5 |
|
东西 |
西起西华大道 东至和平大道 |
|
主干路 |
人民路 |
人民中路 |
|
6 |
|
东西 |
西起和平大道 东至东明大道 |
30—60 |
支路 |
保健路 |
人民东路 |
|
7 |
凤泉区 |
南北 |
北起五陵路 南至区府路 |
|
次干路 |
建材路 凤凰路 |
凤凰大道 |
|
8 |
凤泉区 |
南北 |
北起水渠 南至区府路 |
|
次干路 |
团结路 双坛路 |
团结大道 |
|
9 |
|
东西 |
西起解放大道 东至技术师范学院 |
26—45 |
次干路 |
五一路 |
华兰大道 |
|
10 |
|
东西 |
西起太行大道 东至和平大道 |
45 |
次干路 |
中同大街 |
中同路 |
|
11 |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南环路 |
45 |
次干路 |
牧野路 |
牧野大道 |
|
12 |
|
南北 |
北起共产主义渠 南至新飞大道 |
60 |
主干路 |
和平路 |
和平大道 |
|
13 |
|
南北 |
北起建设路 南至新荷铁路北 |
35—45 |
次干路 |
劳动路 |
劳动街 |
|
14 |
|
南北 |
北起建设路 南至新荷铁路北 |
40 |
次干路 |
胜利路 |
胜利街 |
|
15 |
|
南北 |
北起建设路 南至新荷铁路北 |
40—45 |
主干路 |
解放路 |
解放大道 |
|
16 |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荣校路 |
30 |
支路 |
学院路 |
学院街 |
|
17 |
|
南北 |
北起平原路 南至南环路 |
30 |
支路 |
丰华路 |
丰华街 |
|
18 |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中原路 |
30 |
支路 |
茹岗路 |
茹岗街 |
|
19 |
|
南北 |
北起人民东路 南至新荷铁路北 |
30 |
支路 |
振中路 |
振中街 |
|
20 |
|
南北 |
北起健康路 南至新荷铁路北 |
26—45 |
主干路 支路 |
文化路 |
文化街 |
|
21 |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建设路 |
30 |
支路 |
豫新路 |
豫新街 |
|
22 |
|
东北 西南 |
东北起豫新路 西南至建设路 |
30 |
支路 |
风云路 |
风云街 |
|
23 |
|
西北 东南 |
西北起北环路 东南至建设路 |
22 |
支路 |
新辉路 |
新辉街 |
|
24 |
|
南北 |
北起中同路 南至金穗大道 |
30 |
支路 |
自由路 |
自由街 |
|
25 |
|
南北 |
北起高村路 南至金穗大道 |
22 |
支路 |
幸福路 |
幸福街 |
|
26 |
|
南北 |
北起北环路 南至卫河 |
30 |
支路 |
黄岗路 |
黄岗街 |
|
27 |
|
西北 东南 |
西北起新四街 东南至东明大道 |
26 |
支路 |
乔榭路 |
乔榭街 |
|
28 |
|
西北 东南 |
|
30 |
支路 |
新民路 |
新民街 |
|
29 |
|
西北 东南 |
|
30 |
支路 |
明阳路 |
明阳街 |
|
30 |
凤泉区 |
|
|
|
|
暄和路 |
暄和大道 |
|
31 |
凤泉区 |
东西 |
|
|
|
宝山路 |
宝山大道 |
|
32 |
凤泉区 |
南北 |
|
|
|
锦园路 |
锦园街 |
|
33 |
凤泉区 |
南北 |
|
|
|
游览路 |
游览街 |
|
34 |
凤泉区 |
南北 |
|
|
|
榆树路 |
榆树街 |
|
35 |
凤泉区 |
南北 |
|
|
|
龙潭路 |
龙潭街 |
|
36 |
凤泉区 |
南北 |
|
|
|
愚公路 |
愚公街 |
(二)小街小巷199条(编制《新乡市市区道路标准名称录》中详列)。
三、5个广场(见规划方案)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