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9日
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聚焦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科学布局、统筹实施一批引领作用强、研发投入大、协同效应突出、示范带动显著的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聚焦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注重发挥高能级创新平台作用,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整合优势资源,实施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研发,力争取得迭代性、原创性科技成果,构筑支撑产业发展的科技优势,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驱动作用。
第三条 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多元化投入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以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五条 鼓励政府或相关部门牵头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创新平台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围绕重点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推荐备案”方式列入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 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分为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两类。
重大科技项目以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为目标,开展技术集成研发和中试熟化,可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技术装备、重要产品研发,并形成产业化能力,引领带动产业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300万元。
重点研发项目重点开展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研发,以及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力争取得制约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一批科技成果。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1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实施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市级管理部门,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科技、财政管理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征集凝练、总体布局、监督评估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科技局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切实履行专项推荐、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科研诚信、安全管理等有关制度,以及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承担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提供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河南省和新乡市的产业、技术政策,聚焦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公益,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地位以上。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
(三)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前期应取得阶段性成果,已进入中试阶段,有望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研发提供充足的自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须有合作企业,且具备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能力。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单位。
(二)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或是河南省实验室、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三)领导团队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五)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牵头申报和承担1个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当年验收通过的项目不计入查重范围。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专项按照征集需求、凝练指南、发布通知、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公示立项、签订任务书的方式组织实施。采用“推荐备案”方式形成的项目按照申请备案、公示立项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以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论证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在官方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并反馈。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项结果并下达立项文件,明确支持额度和首批资金安排。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条 实行任务合同书管理。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约定研究内容、主要目标、量化的技术指标等,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任务合同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合同书指标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验收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一般事项,并在项目实施期满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现实施周期、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周期内及时提交书面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每个项目限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授权(委托)机构,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增加现场核查环节,验收结果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推荐备案”项目实施验收备案制管理,探索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监督、市科技局备案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任务合同书、项目经费决算资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经费决算应包括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成果需标注“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Xinxiang Maj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所有科技成果须在项目验收前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类。
(一)通过验收。验收分数85分及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
(二)结题。验收分数75分—85分(不含),经费使用合理,且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合同书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给予结题。
(三)不通过验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2.验收分数不足75分;
3.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4.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
5.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等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6.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7.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或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8.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对无故不申请延期或延期满1年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市科技局可强制终止。
第三十条 项目终止和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停拨后续资金,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退回。项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
第六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后给予宽容免责。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市科技局加强对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结项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在项目立项和过程管理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遵守主动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