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失效)
新政办〔2012〕4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97号),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是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家庭服务网络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各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家庭服务互助,基本形成具有特色的、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种类齐全、服务质量较好、服务水平较高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能够基本满足家庭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行业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定本区域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指导目录,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支持方向和保障措施。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需求社会化、生活节奏快速化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家庭互助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不同类型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医疗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居民消费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我市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建设,鼓励支持发展面向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尤其是中心镇(社区)的家庭服务。
(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家庭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品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推动家庭服务业品牌化输出。
(五)支持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统筹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公益性服务。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六)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推动家庭服务向社区延伸。完善现有社区功能,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支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政府投资出租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到社区、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各类专业化服务。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新型农村社区、移民新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七)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非营利性社区型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提供家庭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对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立登记前置许可,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使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最高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家庭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的,均可申请使用省级名称。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作为家庭服务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各地家庭服务市场应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把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扶持基金,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资金奖励、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方式,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允许各级政府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用于老劳动模范、老优秀教师、低保老人、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老人和困难群众等特殊帮扶对象。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九)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着力解决融资问题。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办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的,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家庭服务业实体,可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予以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家庭服务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家庭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
(十一)加大就业服务力度。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并按规定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之一,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按照同一地方、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从业人员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从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
四、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三)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确认雇主身份和健康状况,并与所服务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将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家庭服务人员。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十四)维护家庭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庭服务业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逐步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风险。
(十五)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针对家庭服务人员的特点,对其参加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六)健全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对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司法援助力度,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残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原崛起和新乡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措施办法,切实推动新乡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略)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 〔2025〕 94号 ),该文件已失效。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