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
新政〔2013〕12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经2013年10 月23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减少市级行政审批项目50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3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9项,通过合并减少行政审批项目18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此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落实。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并及时研究提出加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下放到位,与下级政府部门及时沟通衔接,加强业务指导,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合并减少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再造审批流程,防止出现明合暗不合的现象。继续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力度,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2.市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略)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 〔2022〕 2号),该文件已失效。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