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新政办〔2013〕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乡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是指新乡市辖区内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通过发行区域集优项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而取得的融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新乡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基金的初始规模5000 万元,由市财政出资,基金的托管银行是建设银行新乡市分行。
第四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行其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直接债务融资申请,对企业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提交市领导审批。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涉及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初始出资,基金账户资金划付使用、账户核算等财会管理工作;负责设立信用保证金账户,信用保证金账户资金划付使用、账户核算等财会管理工作。
人行新乡市中支负责联系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债增公司;组织承销银行对发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债企业股权变更、募集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债企业经营状况评估。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第五条 企业在申请发行前,须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一)县(市)、区政府出具的同意所辖企业参与债券发行的推荐函。
(二)企业出具的出资承诺书和委托划款承诺书。
(三)承销银行出具的企业符合交易商协会和中债增公司发行条件的相关文件和划款承诺书。
第六条 市政府金融办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初审合格后,报请市长审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县(市、区)政府、承销银行和发债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请获得审批通过后,市政府向中债公司出具推荐表。
第八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企业在债券成功发行后,须缴纳信用保证金。
(一)企业在债券发行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按发债金额的12.5%向市政府指定账户缴纳信用保证金。
(二)承销银行在债券发行成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发债金额的12.5%完成企业的委托划款工作。
(三)企业在偿还完债券本息后,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将信用保证金的本金及增值部分归还给相关企业。
(四)企业如未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其缴纳的信用保证金本金及增值部分作为还款来源,交由市政府处置。
(五)企业缴纳的信用保证金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账户内资金的划拨使用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 企业和承销银行应定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企业重大事项变更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 〔2025〕 94号 ),该文件已失效。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