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巩固国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新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水平,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转变,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为中原经济区强市建设提供强大的健康与环境支撑,根据全国爱卫会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动员全体市民,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提升城市形象,打造中原经济区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为建设幸福新乡和中原经济区强市提供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工作目标: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强化公共卫生,严格食品安全措施,注重疾病预防控制,突出病媒生物防制,搞好社区单位和城乡结合部卫生。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进一步优化生产生活环境;突出市容环境、五小单位(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洗浴室、小旅馆等)、农副产品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市口、铁路沿线、城市水体等薄弱环节的治理,集中解决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保持国家卫生城市荣誉。
工作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级爱卫会及成员单位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编办、市财政局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爱卫办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政府法制办
6.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级爱卫办,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统计局、各新闻媒体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3.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4.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5.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新闻媒体
7.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新乡火车站、高铁新乡东站、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城管局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城管局、市财政局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城管局、市发改委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住建委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新乡火车站、高铁新乡东站
7.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发展局、市卫生局、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9.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河渠办、人民胜利渠引黄管理局
(四)环境保护
1.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
4.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河渠办、市住建委、人民胜利渠引黄管理局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6.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市卫生局、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卫生局
5.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卫生局
(六)食品安全
1.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
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3.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5.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
6.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7.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8.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
9.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3.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5.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7.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8.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爱卫办,市直各单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市场发展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2.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住建委
4.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
5.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爱卫办、市卫生局、市畜牧局
6.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市场发展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规划局8.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爱卫办
四、重点难点
(一)农贸市场
1.主要问题:整体档次较低,经营粗放,与新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民需求不相称;市场硬件问题较多,水禽区设置不够规范;内部管理时常不到位,如摊位摆放不整齐、地面污渍、腥臭味难闻等;商户门前三包落实不够,市场出入口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现象普遍;市场内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熟食店、小副食店、小食品加工店管理不规范,卫生条件较差。
2.重点任务:加强宏观调控,科学规划,制定新乡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指导各城市区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按照超市化、小型化、社区化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提高档次、利于管理的目的,确保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
3.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市场发展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背街小巷
1.主要问题:有的路面破损,排水不畅;基础环卫设施不足或分布不均,部分设施需更新,个别城区公厕数量不够;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证经营,管理不规范;清扫保洁不彻底,垃圾清运不及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滞后;在建工地、待建工地管理不规范,有乱倒垃圾现象。
2.重点任务: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容环境建设,规范建筑、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分类管理流动商贩,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全面提升。
3.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
(三)流动商贩
1.主要问题:河边、路边、墙边、农贸市场出入口、小区门口、十字路口等早夜市和果农直销点占道经营现象普遍,影响交通秩序;流动食品小加工、小经营货源不明,缺少防蝇防尘设施,有随意丢弃垃圾现象。
2.重点任务:疏堵结合,规范管理;对马路市场规范管理,加大清扫保洁力度;规范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小加工、小经营、小食品加工进店经营,引导有证有照经营,严管违章经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对城市社区早夜市摊点及果品直销点及果品直销点纳入硬性规划项目,推行规划区域,社区为主,免租进入,集中经营,对经营蔬菜、水果、定型包装食品、小杂修等流动商贩规范管理。
3.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
1.主要问题:环卫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卫生死角较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滞后;“五小单位”管理不规范,有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
2.重点任务:完善环卫基础设施,高标准进行硬化、绿化、亮化,清理卫生死角,搞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对“五小”单位的监管整治,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3.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爱卫办
(五)困难社区庭院
1.主要问题:清扫保洁不到位,卫生死角多;环卫基础设施配置不全,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缺失;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滞后;有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现象;硬化、绿化、亮化率低;健康教育工作不规范。
2.重点任务:配足垃圾收集容器,清理卫生死角;清理并杜绝私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搞好绿化、硬化、病媒生物防制及健康教育工作。
3.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各相关单位。
(六)“五小单位”管理
1.主要问题:“五小单位”中,个别单位存在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前灶后厅及卫生组织、健康证明不全现象,尤其是一些农贸市场内部及周边、大中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社区内部、流动人口聚住区等重点地段问题较为突出;消毒措施不落实,不能坚持使用消毒设施;三防设施不完善,病媒生物密度时有超标现象;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有脏、乱、差现象,食品原料采购台账登记不规范;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不及时,缺乏应有的卫生知识等。
2.重点任务:加强监督,强化培训,规范管理,严格惩处,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七)河渠铁路沿线
1.主要问题:部分河渠环境卫生保洁不到位,存在生活污水未进污水管网、河中乱倒垃圾现象。铁路沿线还不同程度存在有垃圾,保洁标准较低等。
2.重点任务: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保持高水平常态化管理。
3.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河渠办、市环保局、郑州铁路局新乡办事处、新乡火车站、高铁新乡东站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市领导周卫生检查制度
坚持每周由有关市领导带队检查卫生,加强督查。检查范围是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检查重点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市政重点工程,城市卫生管理,特别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薄弱环节等。
(二)坚持城管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和爱卫办月暗访制度
继续坚持以城管指挥中心的日常指挥、监督、考评奖惩和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检查或技术评估相结合的城市卫生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建立卫生管理考核体系,加大检查、协调、督促力度,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机制的健全与实施。
(三)坚持新闻曝光制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新闻宣传与曝光并重的原则,发挥城市卫生新闻宣传曝光督导的作用,重点曝光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属新闻媒体要及时播报和刊登评比结果。
(四)坚持督办查办制度
各级爱卫办要建立专门督查机构,加强督查力度,加强日常管理,对日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点问题挂牌督办,督办查办情况及时反馈上报。
(五)坚持检查评比制度
市爱卫办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量化检查评比标准,制定检查评比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及爱国卫生监督员,每月定期不定期以暗访暗查的形式进行检查评比,综合评比结果排位并在新闻媒体公示,每年连续三次排名末位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在媒体上向全市人民道歉。
(六)坚持奖惩制度
根据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县处级领导干部、驻区市直和驻新单位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创卫〔2007〕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办文〔2007〕2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14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重点部位、重要方面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办〔2008〕32号)等,对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七)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人员编制和日常经费,充分发挥其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投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活动,各级政府按照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5-1元标准,安排本辖区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经费。各级爱卫会要加强协调,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附件:1.新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2.新乡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新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新乡经济发展,加快城市提升、环境优化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步伐,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新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问题,以考核体现工作导向;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坚持责任追究,严格奖惩激励,以考核推动责任体系落实;坚持目标管理,逐步健全机制,以考核促进管理水平提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总体公平,以考核调动整体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考核机构新乡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考核对象各区及重点部门(单位):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食安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发展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房管局、市供销社、新乡火车站、高铁新乡东站。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一般内容: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二)重点内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流动商贩、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困难社区庭院、“五小单位”管理、河渠、铁路沿线
第六条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实行“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半年、区爱卫会每季度、办事处每月”进行一次爱国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城市区、各重点职能部门落实行政监管职能或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排名、通报,各城市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各办事处(乡镇)卫生进行检查、评比、排名、通报,各办事处(乡镇)负责组织对所辖社区(城中村)卫生进行检查、评比、排名、通报;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检查、评比、排名、通报。(二)明查暗访考核:考核按城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组织,采取单位自查和考核组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明查,每月暗访检查,考核结束后,向相关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半年和年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排名,通报考核结果,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计分原则
(一)城市区(管委会)考核分值1000分,市直部门(单位)考核分值100分。城市区(管委会)明查得分占40%,暗访占60%;市直部门(单位)考核明查得分占40%,暗访占40%,自查占20%。按照考核得分累计加权平均得出全年得分。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城市区(管委会)全年实际得分900分以上(含900分)为优秀等次,800分以上(含800分)为达标等次,低于800分为不达标等次;市直部门(单位)全年实际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上(含80分)为达标等次,低于80分为不达标等次。
(三)各城市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每次总分中给予加3分(上不封顶);因工作不力被省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发现问题、解决不及时造成城市居民投诉(网络、市长热线、市城管110服务热线等)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度考评中不得评为达标及优秀等次:凡在省以上(含省)卫生检查、国家卫生城市年审、届满复审及重要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在日常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每10分及以上分值项目中有零分的。
第八条奖惩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奖励城市卫生长效管理考核中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对年考核优秀等次的区(管委会),按照得分排名奖励前三名(并列不顺延),第一名奖励单位10万元,第二名奖励5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三)对年考核优秀的市直部门(单位),按照得分排名奖励前三名(并列不顺延),第一名奖励单位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四)设立有奖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对经核查问题属实的,每举报一处奖励10—50元,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或责任追究。举报奖励资金列入相关罚没收入支出预算。
(五)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年度工作考核检查中不合格的,由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在国家、省级爱国卫生考核检查中,职责范围内有项目不合格的,由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和整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大局的责任人,由市纪委、监察局依纪依归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新乡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的解释。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