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对2012年度全市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资料
(一)年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二)2012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表》或地税局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三)本单位2012年3、6、9、12月份财务原始记账凭证及全部职工的工资发放表(原件);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残疾职工上年度工资晋级表(原价及复印件)。
(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证明。
(五)用人单位在岗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法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使用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未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残工委《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置办法的通知》(豫残联〔2010〕151号)第一条提供相关材料的,年审时计入本单位用工人数。
三、年审时间、地点
本次年审自2013年4月18日至5月20日止(休息日及节假日除外)。年审地址: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大厅(新乡市宏力大道东段二中市场内),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窗口统一设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四、缴纳方法
经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市本级(含区)负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市地税部门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到代收银行缴纳。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六、违规处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实行预算管理、统一上缴国库的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假借名义收取、截留、挪用残疾人保障金,对违规、违纪者,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配合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市统计局、市地税局提供的职工人数,视为零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其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数额。对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必要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减免缓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年审期间参加年审并递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减免缓资格。
各县(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按照各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通知进行。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市(区):3351839
辉县市:6220388卫辉市:4420045
新乡县:5061074获嘉县:4588608
延津县:7681476封丘县:8292336
长垣县:8889069原阳县:7287039
2013年4月18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