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新乡片区)200万亩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及分工的通知
原阳、延津、封丘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新乡片区)200万亩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已于2010年6月开建设,项目总投资28亿元,历时5年,涉及原阳、延津、封丘3个县,33个乡(镇),847个行政村。该项目工程质量要求高,实施建设协调难度大,后期管护任务重,为圆满完成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根据市领导关于建立项目建设责任机制的指示,现将原阳、延津、封丘3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承担的责任及分工明确如下,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密切配合,把我市200万亩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成优质示范工程。
一、有关县政府
原阳、延津、封丘3县政府主要领导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将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政府工作效能监察机制。
(一)抓好项目指挥部机制建设。1.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县长(指挥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县长(副指挥长)为直接责任人,明确一名副县长和一名办公室副主任主抓重大项目建设,督导和协调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的各项职责。2.配齐配强指挥部工作人员。要选调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进入指挥部,确保每个标段均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含乡(镇)一名)坚守一线岗位,并对监管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确保能履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责任。3.健全和落实指挥部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1)项目建设督查通报、持证上岗和考勤等制度。(2)日志制度。各标段监管人员每天都要对监理人员的在职在位及履行职责情况、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及进度(含进料配料)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4.落实好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配足交通工具,适度补助工作人员通讯费及野外生活补助等费用,保障基本的办公条件。
(二)组织和协调监察、审计、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公安、电力、项目所在乡(镇)等搞好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规划设计、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后期管护、施工环境治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确保廉洁工程;确保优质示范工程。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成立宣传教育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台、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对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时间安排和规划设计的相关内容、辖区村民配合施工应注意的问题、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养护、维护、保护)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宣传教育,确保每户村民一本宣传手册、每乡一台宣传车、每村一张教育光盘、每个标段一条标语、每村五至十条标语口号等等。通过宣传教育,要使项目区广大村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理解、支持、监督和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四)督导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积极处理各类问题,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1.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占用村民责任田等问题,尽可能减少村民的经济损失。
2.教育和督导村民保护好已建成和即将要建设的各类设施,严禁破坏树木、桥、涵、路、沟、渠、电力等设施;严禁在已经修好的边沟上种庄稼。
3.严禁出现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严厉打击。
(五)建立监督机制。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预防腐败工程。一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二是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监督;三是通过业务部门进行监督;四是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五是通过领导机关进行监督;六是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监督。要聘请监理、工程总监,加强对各个监理、施工队伍进行行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六)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职责分工,对工作出现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其后果的,要责成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问责。
(七)建立资金监管与拨付机制。明确财务部门的资金拨付程序及审计办法。协调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资金打捆使用。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资金按合同约定顺利拨付;确保资金监管和运行安全”。
(八)建立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队伍招投标及退出机制。县指挥部每月或每季度都要组织专家对中标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履行合同比较好的单位进行表彰鼓励,对不信守合同的单位执行退出机制,严防出现豆腐渣工程。
(九)搞好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成后的后期管护工作。
1.明确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后期管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县指挥部要和乡(镇)政府签订项目建成后的接管责任书,明确其对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责任。乡(镇)政府应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树木、桥、涵、路、沟、渠、电力等设施的管护,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2.农业部门为项目后期管护的牵头监管单位,履行项目建成后的监管职责,负责对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工作。代表政府对林业、交通、水利、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
(十)建立效能监察机制。县效能办要把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在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所承担的职责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实施效能监察,落实一票否决制。
二、市土地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国土部门)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搞好项目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扎实有序开展好各项工作,在推进项目建设中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认真督导和协调县级指挥部抓好各年度项目的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资金管理、后期管护等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努力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廉洁工程;确保优质示范工程。强力推进项目建设结束后的后期管护工作。
(三)督导和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三县政府项目指挥部抓好项目施工环境的治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四)负责对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培训及监管工作。(五)负责召集各类会议,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做好本级验收和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工作。
(六)指导和督导好各县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七)认真落实督察、督办和通报等各项制度。
(八)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市农业部门
(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农业方面资料。
(二)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和水土保持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工作。
(四)督导县级农业部门落实以下工作:
1.履行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成后的牵头监管职责,负责监管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养护和保护工作。建立后期管护责任机制,对公安、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要重点加强对项目区树木、桥、涵、路、沟、渠、电力等设施的管护,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2.对项目区所有设施进行动态巡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部署管护工作,将此项工作将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五)借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实施的机遇对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进行探索和改革。
(六)完成项目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四、市水利部门:
(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和实施中所需要的水利方面资料。(二)协助项目实施与项目区已有的工程衔接。(三)协助指挥部搞好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机井、沟渠、桥涵)的技术指导及质量把关等工作。
(四)协助搞好项目区施工过程中的用水保障。
(五)负责督导县水利部门落实项目区水利设施建成后的管护、养护和保护监管工作。
(六)做好项目区水利灌溉及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工作。
(七)完成项目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市林业部门
(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林业方面资料,对各标段栽培树种下达指导性意见。
(二)负责项目实施前的林木办证及砍伐清理工作。
(三)负责督导项目区防护林工程的施工进度、标准和质量等工作,指导施工单位栽好树木,并确保成活率达到90%。
(四)对项目建设结束后的林木进行管护,对项目区林木的责权进行改革,要确保项目区林木得到有效保护,严禁任何破坏树木行为的发生。
(五)完成项目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六、市交通部门
(一)负责提供土地整理区域外连道路项目规划设计和整体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交通方面资料。
(二)负责外连道路项目与田间道路的衔接工作。
(三)协助指挥部督导项目区田间道路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把关等工作,适时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对公路进行延伸性管理,把外连道路纳入公路管理范围,加强交通执法和养护管理工作。
(五)完成项目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七、市电力部门
(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电力方面资料。
(二)全力保障项目区施工用电,确保不因电力问题而贻误工期。
(三)负责搞好项目区电力工程与现有电力设施的衔接工作。
(四)负责项目区电力工程的施工进度、进料、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把关等工作,确保进料优质、工程质量达标。
(六)支持和配合好项目施工单位搞好电力设施建设。
(七)负责项目施工结束后的电力设施移交工作和移交后的电力设施管护工作,确保电力设施不被盗、不破坏和不损坏,经久耐用。
(八)完成项目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八、市监察部门
(一)对所有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二)对各级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市直有关单位、县政府及乡(镇)政府实施效能监察。
九、审计部门
(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工作。
(二)指导和协助做好迎接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十、市财政部门:
(一)负责督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财务报表、决算、审计等工作。
(二)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各个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工作,确保项目资金按程序及时安全拨付到位。
十一、市公安部门:
(一)严厉打击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行为,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二)为项目区施工单位进料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严禁违法设卡问题的发生。
(三)对项目区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各类设施进行不间断巡查,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严防盗窃破坏问题的发生。
十二、其他:
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及村委会的职责及分工由县级政府参照以上部门职责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则并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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