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建设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1〕10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建设、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薄弱环节也在基层。加强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建设、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于从根本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现代畜牧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是畜牧业大市,典型的外向型畜牧产业发展模式,畜产品外销区域广、规模大。同时,我市地处重要的交通枢纽部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辖区内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严格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建设标准,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建设,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职能、理顺关系、充实力量,适应正常工作需要,既承担基层动物防疫、检疫职能,又担负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
(一)加强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建设。根据《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县(市)、区畜产品质量检测检疫机构设置的通知》(新编〔2011〕10号),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作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动物防疫的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疫情报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等政府公益性职能。
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畜牧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及现实需要科学设置基层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原则上每两个乡镇设置一个中心站,畜牧产业集中度高、防控监管任务繁重的地方一个乡镇设置一站。每个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根据需要配置工作人员5-10人;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具有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
(二)完善县(市)、区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建设。县(市)、区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隶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畜产品、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和复核检验及推广快速检验新技术和新方法;
2.负责畜产品、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
3.负责制定并实施畜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
4.负责畜产品、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监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县(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全供在编人员不得少于10人,区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不得少于6人。
(三)严格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畜牧兽医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加强机构建设,确保执法力量、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到位,年底前全部达到基本建设标准,正常开展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要抓住关键,狠抓落实,推动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上档次、上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对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投入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切实增强基层机构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要加强工作督导。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新政文〔2011〕64号)和《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县(市)、区畜产品质量检测检疫机构设置的通知》(新编〔2011〕10号)等文件,保证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各方面于11月底全部落实到位。市政府督查室将于2011年12月中旬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机构建设不达标、影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将追究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领导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