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养犬行为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过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净化市区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创卫工作,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推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根据市委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市政协的提议,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公职人员中开展落实《通告》精神,规范养犬行为活动。通过广大公职人员的模范行动,促进全社会形成文明、规范、科学养犬的良好风气,全面提升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告》精神。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公职人员单位、垂直各单位、驻新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要组织开展一次学习政府《通告》的活动,进一步增强文明、规范、科学养犬和主动遵守政府《通告》精神的意识,熟悉了解政府养犬管理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地配合并参与政府开展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二、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广大公职人员要在家人、亲属及邻里中主动宣传政府《通告》精神,教育引导身边人员自觉遵守政府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做违规养犬户。要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制止、规劝他人的违规养犬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支持政府《通告》的贯彻执行。
三、严格执行《通告》要求。市区公职人员养犬户要严格执行《通告》规定,按照政府《通告》要求,主动到畜牧部门为所养犬只进行检疫、免疫。符合养犬牌证办理条件的,要于12月31日前为所养犬只办理犬牌、养犬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两只以上犬只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于12月3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
四、遵纪守规,文明养犬。公职人员要按照文明、规范、科学的要求饲养犬只,主动做到不养大型犬、烈性犬、两只以上的犬只。要严格控制犬只吠叫,不因自身养犬行为制造噪声扰民。要严格看管所养犬只,外出要系犬绳、戴笼嘴,防止随意乱窜惊吓他人或失控伤人。要自觉遵守市政府《通告》规定,携犬外出不进入绿地、广场、公园、商场或其他公共场所。要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放任何犬只在公共场合、道路上随意便溺,遇有犬只便溺污染环境的,要自觉进行清理。
五、澄清底数,登记备案。要摸清本单位人员养犬户数量、所养犬只种类、办理犬证等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底数,登记备案。对本单位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携犬到畜牧部门接种免疫的,要督促其到辖区畜牧部门为犬只实施接种免疫并办理犬证。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与卫生城市创建有机结合起来,并列为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具体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有人具体抓、有人具体管。
七、强化督查,跟踪反馈。市政府养犬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各单位公职人员违规养犬的,接到举报后,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将及时通知政府督察室或其所在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实施跟踪督查。
八、加强通报和责任追究。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检查、举报等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对违规养犬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