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安排的意见
2005年5月8日,市政府召开第21次常务会议,重点研究了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有关工作,明确提出了2005年的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小额贷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2005年对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一)各县(市)、区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由本级政府确定。市本级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商业银行承担,并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经办支行实行年度责任目标单列考核。小额贷款各承办银行要保证按担保基金1:5落实放大,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年度责任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贷款,由担保机构负责核查担保,经办银行负责核贷,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贴息。
(三)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贷款,按豫财金〔2004〕167号文件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五项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004年7月1日前的企业贷款按原程序办理),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核查放贷。
(四)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和劳动部门共同筹集,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具体任务另行下文。
三、实行奖惩激励机制。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凡通过再就业小额贷款实现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享受省政府规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40%。
(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三)鼓励各县(市)、区做好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一是将分配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助与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工作挂钩,比例按10:1增减(即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100万元,拨付再就业补助资金10万元)。二是将各县(市)、区年度再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与小额贷款工作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挂钩。
(四)实行责任追究。一是加大对小额贷款工作的督查力度,每月召开一次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协调会,并实行月通报制度,定期在全市通报;二是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三是对领导不够重视、落实不到位、年度目标完成较差的单位,责成单位一把手写检查,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一把手向同级政府写检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一把手向市政府写检查。
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运作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办事处把关、区再就业办备案、担保机构核查承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
(二)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联合创办的经济实体,按个人申请贷款的程序办理。
(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贷款,按照企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认定证明》、经办银行核贷的工作程序办理。
五、加强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统计上报工作。
市、县(市)、区人行作为小额贷款工作的统计上报单位,应及时汇总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放贷情况,各经办银行放贷要同时抄送财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到统计数据科学、准确、详实。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做好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主动配合,齐抓共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克服畏难情绪,解决实际问题,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全系统、全过程的优质服务。
附件:2005年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略)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