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证书发放秩序的通告(失效)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产证发放秩序,堵塞契税征收漏洞,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96号),现就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产证发放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只有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才能受到国家的保护。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唯一合法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产证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重新提出申请,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对符合法定程序的证件予以更换。逾期未申请者,其所持房产证视为无效证件。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及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析产、合并、裁决等合法方式取得、转让、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或者因权利人名称变更或门牌号等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依法及时到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或者到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其他地点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三、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交易的,一律到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指定的其他地点办理契税完税手续。没有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产证。
特此通告。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 〔2017〕 156号 ),该文件已失效。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