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和街巷综合整治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和街巷综合整治效能监察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新乡市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和街巷综合整治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和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4〕27号)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和街巷综合整治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有关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和街巷综合整治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2004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市区26条主次干道及凤泉区、开发区道路、市区29条大街小巷及凤泉区、开发区街巷、10条出入市口道路、环路的全面综合整治任务,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效能监察对象
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区长、主管副区长,市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管副主任;市建委、交通局、公路局、城管局、规划局和市交通巡警支队、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园林绿化处等有关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以及所涉及的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市电视台、市电业局、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通信新乡分公司、移动新乡分公司、联通新乡分公司、铁通新乡分公司、电信新乡分公司、新乡通信传输局等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副职在道路和街巷综合整治效能监察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可比照本方案予以责任追究。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其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和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4〕27号)文件规定的整治内容和标准按时完成了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和街巷的综合整治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金相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余湘生、市建委副主任刘庆贵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赵华建、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张玉周、市建委工程科科长许建民、市交通局工程科科长储宏才、市公路局路政科科长郭卫平、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朱莉萍。
五、检查验收
2004年9月初、10月底,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对各有关县、区以及市直有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完成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街巷综合整治任务情况分别进行初验和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之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单位进行批评,扣减年度目标分值,记工作差错一次,直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街巷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综合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县、区及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道路、街巷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制定切实可行的效能监察方案,层层建立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政文〔2008〕217号),该文件失效。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