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十大”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步伐,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立即启动影响城市规划、环保、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工业企业搬迁,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向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区域转移或就地转型,实现中心城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范围及方向
退城范围: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所辖区域。
入园方向:企业可自主与有关县(市)、区开展合作,经市发改、工信部门审核后,申请入驻与其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一致的新乡市域内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新建项目要实现转型升级、产品优化与效益提升。
二、政策措施
(一)拥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实施退城入园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7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奖励。
(二)退城入园工业企业腾退土地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及国家、省、市规定上解、计提部分后,净收益全部拨付企业原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用于企业搬迁及新项目建设。各项奖补资金拨付与工作进度挂钩,新建企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原有规模。企业完成职工安置、腾退出净地时,市财政按当时工业用地收储价格向企业原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拨付项目资金;入园建设项目按规划设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投产条件的,市财政向企业原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拨付土地净收益的70%(含前期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入园建设项目营收、税收规模等指标全部超出搬迁前水平的,市财政将剩余土地净收益资金全部拨付企业原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
(三)对于不具备“入园”及转型升级条件,以及其他情况应由政府收储的原企业工业用地,原则上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工业用地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76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新政〔2021〕6号)的土地收储程序办理。
(四)退城入园的新建项目,依照规定享受市、县两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予以申报和安排。
(六)退城入园企业注册地发生变化,自企业在迁入地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且建成投产的下一年度算起,以企业搬迁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为基数,全部返还迁出地;企业建成投产后的增量部分全部归迁入地财政。企业税收就地缴纳迁入地国库,基数部分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划转迁出地。
(七)退城入园的市属企业以搬迁前三年税收平均数为基数,搬迁后基数部分全部归市本级,增量部分市与县(市)按照7:3比例分成。收入就地缴入县级国库,市应分成部分通过省财政年终结算划转。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乡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统计局、金融局、税务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企业原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是实施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市工信局负责审核入园企业的规划、投资规模、技术水平等,市发改委负责入园新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
(三)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四、其它事项
(一)对目前已启动或完成搬迁改造,但原厂址仍未开发收储,没有享受相关政策的工业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仍按原政策执行。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按原定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搬迁改造。
(三)有特殊情况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建议,报市政府专题研究。
(四)物流企业、农贸市场搬迁补偿参照本意见执行,相关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推进。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