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04〕22号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04〕2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认真落实省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确保家禽业健康稳步发展。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加大对大型养禽场、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税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对企业的减免税政策;畜牧部门要选择一些市场前景看好的种禽养殖企业,积极申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争取省里资金支持。各级各部门都要从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保护养禽业发展,把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该文件失效。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