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划调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乡县部分农民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划调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乡县部分农民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
新乡市区划调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乡县部分农民的资金管理办法
鉴于区划调整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推行,由新乡县划入区级管理的部分农民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和《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新乡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3〕116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区划调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乡县部分农民的资金筹集、支付、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县、区。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属于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豫财社[2003]198号)的有关要求,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区划调整后,原新乡县所辖乡(镇)整体划入区级管理的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乡(镇)财政所负责筹集,集中缴入新乡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部分村庄划归区级其他乡(镇)管理的农民个人交费部分,以村为单位,筹集后缴入区划调整前所在乡(镇)财政所,由该乡(镇)财政所集中缴入新乡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划入区级管理的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的征缴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参保比例不能低于新乡县农民参保比例。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地方政府按每年人均10元进行补助,省、市、县(市)级财政负担比例为3:3:4。中央财政将按照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人数,按每人年均10元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三)区划调整后由新乡县划归区级管理的参保农民,由各区财政按人年均4元进行配套。其资金由各区财政通过市财政补给新乡县。
(四)划入区级管理的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仍然由新乡县负责管理、报销,与新乡县参保农民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如出现超支,按人均超支水平由新乡县和各区财政共同负担。
第四条 新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自觉接受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如发生违纪现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