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4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我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要求
1.指导思想:继续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规范制度、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以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 经济协会为重点,带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发展,为不断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引导民间组织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2.工作目标:按照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先培育发展非公有制领域内、从事自律管理的行业性民间组织;积极培育各类能够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承担政府转移职能,具有中介性质的民间组织;鼓励发展科技创新、科技应用和高新技术类民间组织;积极扶持以赈灾扶贫、社会救助、环境保护为工作内容的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类的民间组织。优化现有的民间组织结构,合并会员构成和领域基本重合或分类过细、服务面窄、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协会。
3.各县(市)、区要制定民间组织发展规划,把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与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相结合,使民间组织的数量、种类、结构、布局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的民间组织发展新格局。各县(市)、区民间组织发展规划于3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
4.各级政府要为民间组织管理提供必要条件,解决登记管理机构和办公经费等问题;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使管理工作贴近民间组织,为民间组织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二、突出重点,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
5.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2003〕6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62号)要求,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大力发展行业协会。
6.成立行业协会条件:在本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发起人为本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具有8名以上的发起人,具有规范的章程,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和可靠的经济来源。
7.市级重点培育发展交通能源、文化旅游、信息服务、房地产与市政服务、教育卫生服务、中介服务等行业协会。在现有24个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力争再发展10个左右。
8.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培育卫生材料、制药、农产品深加工、建筑、防腐、纺织、能源、机械制造等特色产业行业协会。每一个县(市)、区新发展行业协会不少于5个。
三、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
9.随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农村经济影响的加深,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使其按国际惯例发挥联结政府与农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对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市小康社会的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10.抓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工作。专业经济协会是发展县域经济一支重要力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和省供销合作社、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通知》(豫民管〔2003〕23号)精神,各县(市)、区要在第二季度选择1-2个乡(镇)作为试点。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集中培育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本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11.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资金方面,农业银行与之配套的贷款资金、农村信用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资金要给予支持;对协会服务于会员的经营活动,在税收方面给予照顾。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乡(镇)、村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可放宽到2000元。
1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乡(镇)文化站作为基地,培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帮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解决活动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在改善农产品流通秩序,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等方面的作用。
四、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
13.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团结群众、稳定基层、深化社区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以社区资源供给为基础,以有利于社区自治为原则,以促进社区建设为目标,重点在社区福利、社区救助、社区文教、医疗保健、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家政服务、小区管理等领域培养一批与社区发展、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民间组织。
14.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登记条件。对于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要纳入依法登记管理的轨道,对于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由县(市)、区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担负其职责。
五、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15.民间组织管理执法检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促进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加大对非法、违法民间组织的查处力度。建立登记机关、业务主管、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互相配合,行动一致、协调动作的整合机制,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16.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民间组织收费和票据管理,物价、民政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民间组织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新乡市物价局、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新价房字〔2003〕237号)要求,凡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必须到市、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手续。从2004年3月份起,要加大对无证收费和不使用专用票据的查处力度。
17.做好2004年对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从4月1日起至5月30日止,要完成对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重点对民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负责人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注销或撤销。
18.宣传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民间组织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宣传行业自律建设 ,中介功能、桥梁、协调、服务作用发挥好的行业协会;宣传在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宣传在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好的社区民间组织。
19.召开全市民间组织经验交流会,对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桥梁作用、搞好协调服务等方面的经验作法进行交流研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20.8月份组织进行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调研。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各有关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向市民政局推荐优秀文章参加评选活动。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要求
1.指导思想:继续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规范制度、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以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 经济协会为重点,带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发展,为不断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引导民间组织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2.工作目标:按照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先培育发展非公有制领域内、从事自律管理的行业性民间组织;积极培育各类能够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承担政府转移职能,具有中介性质的民间组织;鼓励发展科技创新、科技应用和高新技术类民间组织;积极扶持以赈灾扶贫、社会救助、环境保护为工作内容的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类的民间组织。优化现有的民间组织结构,合并会员构成和领域基本重合或分类过细、服务面窄、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协会。
3.各县(市)、区要制定民间组织发展规划,把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与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相结合,使民间组织的数量、种类、结构、布局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的民间组织发展新格局。各县(市)、区民间组织发展规划于3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
4.各级政府要为民间组织管理提供必要条件,解决登记管理机构和办公经费等问题;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使管理工作贴近民间组织,为民间组织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二、突出重点,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
5.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2003〕6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62号)要求,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大力发展行业协会。
6.成立行业协会条件:在本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发起人为本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具有8名以上的发起人,具有规范的章程,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和可靠的经济来源。
7.市级重点培育发展交通能源、文化旅游、信息服务、房地产与市政服务、教育卫生服务、中介服务等行业协会。在现有24个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力争再发展10个左右。
8.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培育卫生材料、制药、农产品深加工、建筑、防腐、纺织、能源、机械制造等特色产业行业协会。每一个县(市)、区新发展行业协会不少于5个。
三、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
9.随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农村经济影响的加深,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使其按国际惯例发挥联结政府与农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对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市小康社会的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10.抓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工作。专业经济协会是发展县域经济一支重要力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和省供销合作社、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通知》(豫民管〔2003〕23号)精神,各县(市)、区要在第二季度选择1-2个乡(镇)作为试点。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集中培育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本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11.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资金方面,农业银行与之配套的贷款资金、农村信用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资金要给予支持;对协会服务于会员的经营活动,在税收方面给予照顾。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乡(镇)、村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可放宽到2000元。
1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乡(镇)文化站作为基地,培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帮助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解决活动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在改善农产品流通秩序,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等方面的作用。
四、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
13.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团结群众、稳定基层、深化社区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以社区资源供给为基础,以有利于社区自治为原则,以促进社区建设为目标,重点在社区福利、社区救助、社区文教、医疗保健、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家政服务、小区管理等领域培养一批与社区发展、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民间组织。
14.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登记条件。对于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要纳入依法登记管理的轨道,对于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由县(市)、区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担负其职责。
五、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15.民间组织管理执法检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促进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加大对非法、违法民间组织的查处力度。建立登记机关、业务主管、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互相配合,行动一致、协调动作的整合机制,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16.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民间组织收费和票据管理,物价、民政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民间组织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新乡市物价局、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新价房字〔2003〕237号)要求,凡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必须到市、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关手续。从2004年3月份起,要加大对无证收费和不使用专用票据的查处力度。
17.做好2004年对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从4月1日起至5月30日止,要完成对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重点对民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负责人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注销或撤销。
18.宣传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民间组织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宣传行业自律建设 ,中介功能、桥梁、协调、服务作用发挥好的行业协会;宣传在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宣传在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好的社区民间组织。
19.召开全市民间组织经验交流会,对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桥梁作用、搞好协调服务等方面的经验作法进行交流研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20.8月份组织进行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调研。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各有关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向市民政局推荐优秀文章参加评选活动。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