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失效)
为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推进“并轨”和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 就业为目的,通过财政补贴和完善就业服务等措施,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积极性,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实现再就业。
二、认真落实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2.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00元。
3.因特殊原因暂时未参加或未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450元,即除按规定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企业应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工资之中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然后由职工自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鼓励已出中心下岗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实现再就业
对于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4.企业应一次性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最低工资,最长为12个月。下岗职工同原企业仍有其它债务的,可以重新签定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改制时可以实行债转股,也可保留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或者待企业破产时按照第一清偿顺序予以清偿。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政府借支,借支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最高为2880元。
5.下岗职工所欠各种保险费可分类清偿。所欠医疗、失业保险费,应一次性清偿。所欠养老保险费,属破产的企业应一次性清偿;属重组和改制的,新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可以缓缴,最长期限为3年。期间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清偿。由此形成的欠费,不收滞纳金。
6.搞好同失业保险的接续。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实现就业的,除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每月264元(含医疗补助金24元),最长期限为两年。
7.提供一次不少于10天的免费就业培训。
8.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低保标准的,所在家庭可以按照人均180元的低保标准享受低保待遇(就业收入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如有劳动能力,并由政府帮助介绍或安排就业岗位但不就业者,相应降低家庭低保标准。第一次介绍不就业者,执行人均143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次介绍仍不就业者,执行人均110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次介绍仍不就业者,对家庭无劳动能力人员,按家庭人均110元的低保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本人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并视为有收入,收入标准按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四、鼓励中心内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实现再就业
9.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吸纳安置国有企业中心内下岗职工的各类用人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补贴的最长期限为3年。
10.向接受中心内下岗职工的单位提供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中心内下岗职工的,每人每月补贴社会保险费138.51元(其中养老保险98.55元、医疗保险28.5元、失业保险11.46元),最长期限为3年。
11.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于中心内下岗职工实现自谋职业的,凭解除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的有关证明,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标准为每月250元。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12.鼓励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中心内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灵活就业并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社保补贴,标准仍为每月138.51元,补贴的最长期限为3年。其中:对于45岁以上的女职工和55岁以上的男职工可补贴至本人退休。
13.提高再就业人员的低保标准。中心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从再就业之日起,前3个月的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按家庭人均143元的标准核定;从第4个月起,就业收入计入家庭收入,提高补差标准,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家庭人均180元的标准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能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160元核定。
14.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均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和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原企业有债务关系的,重新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偿还办法。
15.对于因未实现再就业,而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政府为其提供3次就业机会,第一次介绍不就业的,执行每月195元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第二次介绍不就业的,执行每月150元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第三次介绍不就业的,取消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五、在各类改制企业就业不实行经济补偿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利益保障
16.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没有实行经济补偿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原企业破产由重组企业接收就业或政府安置就业不实行经济补偿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保留者),由同级劳动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实行终生档案管理和就业服务。政府协调企业保障其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
17.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保留者一旦失业,同级政府劳动就业部门将为其提供多次免费的再就业培训;并帮助其介绍新的就业岗位,优先向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18.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保留者在失业期间及再就业后,如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政府按人均200元的保障标准为其家庭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六、本意见内容中涉及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贴、失业救济金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均为市区标准。各县(市)应按本辖区标准执行。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该文件失效。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