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戏曲保护和传承发展的意见
新政办〔2016〕127号
地方戏曲具有浓郁的地域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基础,是地方特色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戏曲保护和传承发展对于保持地域文化特色、满足群众特殊文化需求,推动我市和谐新乡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14号)精神,加强地方戏曲保护,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进一步弘扬区域优秀文化,促进地方戏曲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保持特色与变革创新、政府扶持与自主发展并重,不断加大对地方戏曲的保护力度,引导地方戏曲在传承中发展、在竞争中壮大、在创新中繁荣,切实发挥地方戏曲艺术在弘扬区域文化特色建设民族精神家园和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文化强市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立健全地方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地方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服务人民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地方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地方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地方戏曲、关心支持地方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夯实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的根基
(三)深入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详细记录地方戏曲的剧种、剧目、流派、艺术人才分布等基础资料,完善地方戏曲艺术档案,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地方戏曲资源数据库。
(四)实施稀有地方剧种抢救工程。加强地方稀有剧种的保护和传承,鼓励市、县设立地方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扶持地方戏曲,特别是稀有剧种的传承和发展;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方剧种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成立演艺团体、开办戏曲学校、捐资助戏等形式,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和发展。
(五)加强对戏曲文化的展示和研究。市县文化馆、博物馆、艺术创作研究所等单位,要加强对戏曲表演艺术和戏曲文化的研究,积极探索地方戏曲艺术传承发展的新思路、新渠道、新模式;具备演出条件的公共文化单位,要支持地方戏曲展演和展示活动,将地方戏曲表演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开展地方戏曲实物的收藏和展示活动,加强对地方戏曲艺术的研究,挖掘地方戏曲的文化基因,为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戏曲服务
(六)积极扶持地方戏曲创作生产。借助国家和省艺术基金的平台,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对优秀剧本创作和剧目打造提升的扶持;着力推进戏曲剧本孵化计划,争取各级资金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扶持;采取“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的办法,加大市、县财政的扶持力度,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持续开展剧本征集活动,将本地优秀戏曲剧本优先纳入省、市戏曲剧本资源库,实现戏曲剧本全省、全市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七)提升政府购买戏曲表演服务的额度。持续推进“舞台艺术送农民”惠民工程,足额配套演出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增加演出场次,满足人民群众欣赏戏曲艺术的需求;深入开展“中原文化大舞台”活动,不断提高演出剧场的覆盖空间,充实演出剧目,提升地方戏曲表演服务有效覆盖比例。要将地方戏曲表演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公益派送等方式,开展地方戏曲向基层延伸的表演服务活动。
四、改善戏曲生产条件,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八)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县级及以上的群艺馆、文化馆建设按照国家公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合理利用,使有条件的古戏台、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中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鼓励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排练和演出场所问题。
(九)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要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十)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及以下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基层实际,各级财政要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或其他文化单位配备流动舞台车。
(十一)落实财政优惠政策。鼓励各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同级财政配比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十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五、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加强戏曲人才培养
(十三)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设立技艺指导教师特设岗位,成立戏曲名家工作室。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大对优秀戏曲创作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通过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十五)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通道。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员。
(十六)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将转制为企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十七)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六、加强戏曲普及和宣传,扩大地方戏曲社会影响
(十八)大力推进优秀戏曲进校园,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
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组织市属文艺院团以及各县(市)地方院团、优秀民营院团为全市大中小学以及职业教育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戏曲演出及活动。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十九)增强戏曲社会影响力。鼓励全市有条件的戏曲院团加入全国豫剧团体联盟和全省戏曲演出院线,鼓励全市有条件的戏曲院团积极参加中原戏曲艺术保护与传承发展研讨交流活动,发挥戏曲理论、戏曲评论对艺术实践的引导作用。鼓励对优秀经典戏曲剧目进行影视创作,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发挥互联网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通过新媒体普及和宣传戏曲。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领域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