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协议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协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协议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对外经济合作协议签订、履行等工作的管理,规范签约流程,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协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政府对外经济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前期洽谈阶段
(一)初步接触。在我市鼓励投资项目范围内,对有合作意向的投资者,承办单位应积极加强联系,主动介绍我市的基本情况、产业优势、资源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同时收集对方的合作意向和背景资料。对有合作前景的项目,应及时将掌握情况向分管市领导汇报,重大合作项目还应向市长汇报,做好客商来访洽谈的准备工作。
(二)前期洽谈。由承办单位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市商务、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同投资者进行前期洽谈,就项目类型、市场前景、优惠政策、选址要求、用地规模、投资额度及强度等作初步沟通。
二、意向合作阶段
(一)准入论证。对有明确合作意向的项目,由承办单位提请分管市领导召集市发改、国土、财政、环保、安监等部门和项目计划落地区级政府,重点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环评、安评和能评能否达到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准入意见。由分管市领导根据形成的意见决定是否准入,重大合作项目由分管市领导报市长决定。
(二)签订意向(框架)协议。对准入的合作项目,需签订意向(框架)协议的,由承办单位与投资者签订项目合作意向(框架)协议;重大合作项目报经市领导同意后,可由市政府与投资者签订意向(框架)协议。意向(框架)协议文本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起草,文本中一般不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作出涉及实质性利益的承诺,明确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规划选址。对有用地要求的项目,由承办单位分管市领导召集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有关区级政府,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要求,按照功能分区要求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出项目选址方案。
三、实质性谈判阶段
(一)组织准备。成立以承办单位为主体的谈判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分管市领导及协议内容可能涉及的财政、国土、法制等部门参加,其中重大合作项目应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全程参与。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首席谈判代表。谈判工作以承办单位和首席谈判代表为主,其他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协调解决谈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提出意见或提供专业性咨询等服务。
(二)实质性谈判。首席谈判代表应认真研究投资者的相关资料,熟练掌握谈判技巧,熟悉我市进行项目合作的比较优势和优惠政策等,在政策规定或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对于超出首席谈判代表权限的事项,首席谈判代表应与谈判小组其他成员进行协商。需要请示各自部门的,由谈判小组成员分别向各自部门汇报,根据部门指示经集体协商达成共识后再与对方进行谈判。经集体协商无法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请示市政府,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然后根据市政府决定和上级意见与投资者协商谈判。若谈判过程中出现对方缺乏诚意或实力等影响合作目的实现、要价过高我市无法满足其要求等情形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终止谈判或调整项目合作对象的建议。
(三)效益评审。对我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作条款,需要对合作的成本收益进行评审的,承办单位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向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税务、供电、供水等相关单位发出对拟落户项目政府配套投入、优惠政策折让、预期效益等问题的评审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单位认真测算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评审意见反馈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综合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项目评审建议书》,报分管市领导决定是否接受相应的合作条款;对于重大合作项目,由分管市领导报市长决定是否接受相应条款。对于时间较为紧迫的,也可由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评审会议,听取单位意见后决定或报市长决定。以上评审程序必要时可多次进行。
四、文本审定及签约阶段
(一)文本草拟。双方就主要合作条款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正式协议的,承办单位应力争取得草拟协议文本的权利。在草拟协议文本时,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优先选用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协议;没有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可参考通用合同文本,合理设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合理选择争议处理机构,并就保密事项做出约定。对于涉外合同,还应约定适用我国法律,由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同时明确约定中文协议文本效力优先。投资者草拟协议文本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协议内容,核查权利义务、优惠政策等条款表述是否符合谈判约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二)文本审定。协议文本草稿形成后,由承办单位向协议涉及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反馈,承办单位对协
议文本草稿修改完善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送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项目综合报告(包括投资者信息、项目简介、洽谈情况、客商要求、承诺的优惠政策、选址方案及供地价格和领导批示等);
2.《项目评审建议书》及有关单位评审意见;
3.有前期意向(框架)协议的,提交意向(框架)协议。市政府法制办及时将审查意见呈报分管市领导。承办单位根据分管市领导批示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形成协议文本正式稿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将协议文本正式稿及相关附件加签后呈报分管市领导,由分管市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批;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由市长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签约。以承办单位名义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由承办单位分管市领导或者其他指定领导代表市政府签署。意向(框架)协议或正式协议应于签订后7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存档备查。
五、履行阶段
(一)加强跟踪服务与督办。协议签订后,由市领导指定协议承办单位或落户地区级政府作为协议服务单位,为协议履行提供协助办理工商注册、土地报批、环评和安全审查、开工建设等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协议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协议服务单位应委派1名首席服务官,推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工作台帐,及时掌握协议履行进展情况,督促投资者按照协议约定和项目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二)建立协议履行评判验收制度。为提高协议履约率,协议服务单位应对照双方谈定的时间节点,组织有关部门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评判;协议约定的主要事项完成后,应按照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如投资者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及其他投资约定履行到位,依据履约程度,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取消优惠政策支持、减少供地规模、补征土地出让金等措施进行约束,直至追究经济责任。
(三)加强协议风险控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协议有关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协议服务单位应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征求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后,及时报告分管市领导。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及时行使法定权利,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六、对外合作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一)承办单位是谈判主体,首席谈判代表是对外承诺的唯一代表,除首席谈判代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谈判过程中对优惠政策等违规作出表态和承诺。
(二)对投资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未经效益评审或市政府特别授权不得擅自承诺减免或变相减免,不得随意承诺对项目的财政性投入或补贴。
(三)凡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承诺投资者利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四)法律对合作协议的签订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简化程序。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