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筹措、整合、拨付和使用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动用本级财力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筹集的专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不含按照上级要求安排的配套资金)。
(二)整合项目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不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但通过调整实际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内项目建设的项目资金(含各级财政按照上级要求安排的配套资金和南水北调移民新村建设资金)。
(三)土地资金。各级政府利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节约的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扣除成本和补偿后,形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融资资金。各级政府、村委会或社区管理机构通过各类金融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筹集的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信贷资金和个人住房贷款资金。
(五)社会投资。企业、个人、村集体、其他组织投入的未纳入前四款统计的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
上述第(一)、(二)、(三)款资金和第(四)款中各级政府融资统称为财政性资金。
各种实物投入根据来源渠道,分别纳入以上五个类别统计。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域包括:社区规划编制;社区道路、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播有线电视、能源利用、公厕、社区绿化、景观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场所、学校、标准化卫生室、养老院、商业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农户建房贷款给予担保。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设立专户,市级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
市级集中管理是指市级对每年度县(市)、区财政按资金筹集任务筹集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和省级带帽下达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属各县(市)、区的资金仍归各县(市)、区使用。
第五条 市统筹委(新农村办)在市会计工作站开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户)、整合项目资金专户(以上两专户预留个人印鉴包括市财政局经办人员印鉴),分别核算市财政和各县(市)、区应向市级归集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财政性资金的归集、拨付和使用情况。各专户下分设市财政和各县(市)、区子账户。
第六条 各县(市)、区统筹委(新农村办)、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核算本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归集、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县、乡、村(社区)级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均应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其他不纳入专户的资金和实物投入,村级 (或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建设资金投入单位(个人)应保存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建立台账、逐项登记。
第八条 统筹委(新农村办)负责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参与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归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资金整合和投资计划下达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市、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筹措、整合、拔付与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核、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区资金筹措、整合、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会同统筹委(新农村办)、财政、发改等部门对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有关部门会同统筹委(新农村办)提出本部门支持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村委会、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构要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推进项目实施,加强所筹集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筹措任务。
(一)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辉县市、新乡县、长垣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本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二)上级转移支付筹措的专项资金。全市每年动用上级转移支付筹措的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由各县(市)、区本级对辖区内纳入全市重点区域和重点乡镇(办事处)的新型农村社区按每个社区每年30万元的标准筹措。
第十条 整合项目资金筹集任务。各县(市)、区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筹措资金。
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筹集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资金应在扣除成本和补偿后10日内转入同级统筹委(新农村办)的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市统筹委(新农村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向各县(市)、区下达筹集资金任务通知,各县(市)、区按照通知要求,将应筹集的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汇入市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根据工作进度将市级应筹集的资金拨付到市统筹委(新农村办)专项资金专户,并在收到上级涉及新型农村社区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10日内,将项目资金足额拨入市级整合项目资金专户。其中:需要分配下达县(市)、区的资金,市财政及时下达指标文件并将下级财政应做的账务处理事项在文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整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整合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项目优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有关资金,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向上级申报资金项目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对上级安排的能够整合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项目,按照新型农村社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关的部门项目资金用于全市重点区域和重点乡镇(办事处)的新型农村社区的比例不低于70%的原则,编制年度项目和资金申报计划,报市统筹委(新农村办)。
(二)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牵头,市统筹委 (新农村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成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协调小组,对市直有关部门的申报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市直有关部门。
(三)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统筹委的反馈意见,调整资金项目,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
(四)市财政根据市直部门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市统筹委的审核意见,将需市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未按程序和要求整合的,市财政不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县(区)级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原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部门会同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协调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共同下达调整计划。
第四章 市级集中管理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市级筹集专项资金拨付。市统筹委(新农村办)每半年组织对县(市)、区工作进行一次考评,提出资金使用(或奖励)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市领导签批。市统筹委(新农村办)根据市领导批示,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市会计工作站根据资金分配的有关文件和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乡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筹集上划的专项资金和整合项目资金拨付。由县(市)、区统筹委(新农村办)提出项目使用计划,经市统筹委(新农村办)审批同意后,由会计工作站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新型农村社区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年度末,市级专户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纳入市级国库。
第二十条 年度末,市级各专户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筹措划拨至市级专项资金专户的资金分别按相关科目列支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统筹委(新农村办)收到市级拨入的专项资金记入“拨入专款”科目,收到县级资金分别记入“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县)”和“其他应付款--整合项目资金(**县)”。
第二十三条 市统筹委(新农村办)拨付市级专项资金记“专款支出”,拨付县(市)、区资金冲减“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将社区作为核算主体,统一实行会计委派,全部纳入“三资”委托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社区会计核算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当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社区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资产情况,重点核算政府补贴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在申报和安排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资金时,应严格审核。对违反规定擅自向未启动的社区和拟被整合搬迁的村投放项目资金的,须及时纠正。否则,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市统筹委(新农村办)会同有关部门可中止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整改,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对截留、挪用、骗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如数追回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级统筹委(新农村办)。县级统筹委(新农村办)应及时将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统筹委。市统筹委(新农村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以及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资金使用月报制度。每月结束后7日内,各县(市)、区向市统筹委(新农村办)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月报。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专项审计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统筹委(新农村办)、财政、发改、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区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 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未及时上划资金的,由市统筹委(市新农村办)提出扣款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统一扣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