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泉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新政文〔2009〕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凤泉区理财空间,增强凤泉区发展活力,实现凤泉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2009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凤泉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凤泉区区域内的契税收入、市属重点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教育费附加,不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仍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二、凤泉区区域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全部下划区级管理, 就地缴入区级国库。三、凤泉区检察院、法院罚没收入下划凤泉区管理,全部缴入凤泉区国库,其他非税收入仍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收入和区级收入。
四、以2009年缴入凤泉区区级国库的税收收入及市下划税收收入为基数,从2010年起,增量部分市级分成20%。
五、新体制实施后,原体制确定的凤泉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超收市级分成30%政策以及共享税企业城市建设维护税和耕地占用税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补助凤泉区政策停止执行。
六、新体制实施后,市对凤泉区原体制确定的小税种定额补助政策改变为两年过渡期补助政策,即:第一年市补助凤泉区900万元, 第二年市补助凤泉区500万元,第三年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七、市对凤泉区区域内国家、省、市新建项目按照市对县(市)税收分享政策执行。
八、市与凤泉区原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其他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继续执行。
九、市与凤泉区财政体制调整涉及的相关基数变动由市财政局另行下文明确。
十、本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五年,执行中如遇中央、省财政体制调整, 市相应调整凤泉区财政体制。
十一、本调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