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单位财务和资产审计与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9〕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文〔2009〕171号),为切实加强对机构改革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因机构变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机构改革中涉及单位财务和资产的审计与划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财务和资产的审计与划转组织工作
财务和资产的审计与划转是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成立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市政府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单位财务和资产的审计与划转监交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财务和资产划转监交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的审计与划转工作。
(一)审计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承担机构改革中涉及单位的财务和资产审计职责,全面审计有关单位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认真核实财务和资产清查结果,为财务和资产移交奠定可靠基础。
(二)财政部门作为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35号令赋予的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财务和资产的划分移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介入同级政府拟接收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的审计与划转工作,做好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单位的资产下划接收工作。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调整工作。为新组建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及时对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扎实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财务和资产的审计与划转各项具体工作。
二、扎实做好财务和资产划转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专项工作组织。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纪检监察人员、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财务和资产移交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清查,配合审计部门搞好审计,制定财务和资产划转分割方案,组织实施财务和资产交接。
(二)认真进行资产清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要按照《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新财办资〔2007〕1号)的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以2009年12月 25日为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解决债权债务等有关遗留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原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确认。资产清查期间,单位账上的资金一律冻结,确需动用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各有关单位的清查结果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财务和资产划转监交小组。
(三)积极配合搞好审计。按照《关于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单位财务和资产的审计与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审〔2009〕67号)文件要求,下划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和资产审计由各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部门要及早开展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审计部门沟通联系,为审计部门尽早进驻单位开展审计创造条件,主动为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资料,认真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按照审计要求纠正、调整、完善有关资料,确保移交的财务和资产符合要求。
(四)制定财务和资产划转方案。主管部门要依据审计后的财务和资产清查结果,按照 “资产随人走、兼顾效能、待遇均等”原则,提出资产划分意见,编制《新乡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资产移交表》,报财政部门审批。部门所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按账面数额,经审计后整体移交新的主管部门。
三、规范财务和资产划转交接程序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的财务和资产划转,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确认的《新乡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资产移交表》所载内容,在市政府财务和资产划转监交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监交下进行移交。资产移交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
(一)财务和资产的移交
主管部门名称变化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不变;主管部门整体合并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一并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撤销、职责分别划转几个部门的,主管部门按照资产划分原则和接收单位个数,逐户编制财务和资产移交表,分别向接收部门交接,所属企业的财务和资产随部门主体划转。省下划单位财务资产移交与预算经费划转,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档案的移交撤销、合并、分立或改变隶属关系单位的财务档案(含电子数据),按规定已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同其它档案一并移交。会计档案仍在财务部门暂时保管的要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并办理移交手续。如财务档案按规定保管期已满需销毁的,暂不销毁,全部移交到接收单位,待机构改革工作结束一年后,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销毁。
(三)房地产档案的移交
撤销、合并单位移交的房地产档案包括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也应按规定移交。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把机构改革中的资产清查和移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特别是撤销合并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守岗位,负责到底,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做到队伍不散、思想不乱、资产不流失。
(二)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账务处理,更不能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将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资产清查和资产移交不再制发统一的报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以2007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和会计委派移交有关报表为基础进行完善编报。
(四)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单位的财务和资产划转工作要在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财务和资产划转监交小组。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乡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资产移交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