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新乡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
民政局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建设委员会
卫生局 交通局 城市规划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电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为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根据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现状及有关政策法规,经市民政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对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如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等和建设专供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弃、残儿童使用居住的建筑和公共建筑,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政策上优惠和扶持。
一、民政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深化改革的原则,认真制定社会福利设施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同时要积极探索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业及老龄工作结合的新路子。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照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和管理程序,严格审批,避免盲目发展,浪费社会福利资源。
二、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选择交通便利、位置适宜的区域。各县(市)、区要设立一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社区居委会要设立一处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站(老年之家)。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标准内从低征收。
四、建设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的,免收征地管理费;建设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的,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福利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和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其中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六、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同时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根据规模大小及实际养护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给予资助。
七、积极探索国有福利机构改革形式,大力推行“公办民营”。国有福利机构可采取承包、联合、兼并、租赁、托管、合资合作和股份制进行改组改革,使其成为产权清晰、责任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主体,逐步走向市场。
八、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人员和残疾儿童,持福利机构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市内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减免有关医疗费用。残疾人凭残疾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残疾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减收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就读小学、初中的,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即免收书本费和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就读高中、中专、高等学校的,要免收学费、住宿费,优先安排助学金和各种救助经费。
十、对各类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员,优先推荐就业。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残疾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十一、对老年人、残疾人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可凭批准设置证书和有效证件,向当地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由符合银行规定的担保承诺条件的单位、个人担保,与委托贷款的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在人均2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