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广电局、公安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市委610办公室、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
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广电局 市公安局 市外经贸局 市工商局 市委610办公室 市国家安全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管理工作,持续打击违法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效遏制各种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击和思想渗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94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不懈地打击境外卫星电视传播领域的违法违规活动。近几年来,我市集中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电视设施)的违法违规活动又有反弹,我市一些单位违法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现象呈蔓延趋势。某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我文化思想领域的不利影响不容忽视,各种境外敌对势力及“法轮功”邪教通过卫星电视传播途径对我实施舆论攻击、思想渗透的动向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高度,将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意识形态反渗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清其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确保我市广播影视的导向正确和繁荣兴旺;一手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舆论攻势,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侵入和渗透,确保我市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的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为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实现中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做少说,外松内紧”的原则,充分预计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做好内部动员部署和解释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走私、安装和使用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特别是要清查台湾卫星电视设施传销网络,解决源头问题。
(二)清理城镇居民小区“私装”的卫星电视设施。
(三)严肃查处在有线电视网络内擅自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查处宾馆、饭店以及其他单位无证收视、超范围收视、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任务和职责
(一)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由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外经贸局等主管部门负责。
(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活动,以及利用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等推销卫星电视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广电局、市外经贸局等主管部门负责。
(三)查处涉及卫星电视设施的违法违规进口活动。由市外经贸局和广电局等主管部门负责。
(四)严格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由市广电主管部门会同市委610办公室、市公安机关负责。各级卫星电视审核机关要严格依照规定和权限审核和管理卫星电视设施用户,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必须从“信息安全”的高度,确保行政区域内用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来自我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位于鑫诺一号卫星,电视画面右下脚加注半透明圆形标识),确保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统一有效控制国内用户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五)打击台湾卫星电视公司等在大陆非法设立的卫星电视设施地下销售网络、结算渠道及相关网站,严惩骨干分子。由市广电主管部门牵头,市委610办公室协调,市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依法处理。
(六)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市国家安全机关要根据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组织领导
由市广电局、市委610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广电局,各主管部门设立联络员,以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全市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广电主管部门、610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国家安全局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部门配合,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持从严整治,边部署、边整治,边督促、边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本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沟通。由各县(市)、区广电主管部门编发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简报,有关部门提供素材,互通情况。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通报处理有关举报信息。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确保质量和效率,突出工作重点。各主管部门要跟踪办理每一项工作,登记备案,有始有终,高效严谨;要按紧急程度,限定承办时间。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重点跟踪督办,限期办案结案。
(三)防止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对违法违规经营卫星电视设施提供庇护,或工作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坐视不管、贻误战机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各主管部门在整治违法违规使用卫星电视设施及其用户的同时,也要追究有关安装者、销售者、赠送者、生产者的责任。
(五)加强指导和协调。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将在2004年年初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防范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设施反弹的预案,依法行政,加强日常监管。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做到思想不松劲,措施不停止,不断巩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