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乡市行政复议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乡市行政复议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制度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本市行政复议管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其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其直属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区人民政府管辖其辖区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其所属单位、辖区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各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应当依法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邮箱:xxfyys@163.com
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
附件: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