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行业监管,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现将《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xxszjjwyk@126.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新乡市和平路134号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6日
网友意见
征集意见结果反馈:
按照政府立法程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意见建议124条,主要来自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各方面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收费、监管、服务等方面。我们高度重视相关合理意见和建议,经研究论证,采纳20条。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主要是由于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或上位法有关规定,现阶段不具备可操作性。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反馈结果公示时间:2025-10-21 10:14:44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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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
意见主要内容 |
条数 |
采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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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方面 |
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等 |
38 |
不采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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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面 |
加强公共收益等监管 |
20 |
采纳5条,不采纳15条。本办法作为新乡市物业管理领域的综合性基础规范,主要提供原则性指导和框架性规定。为增强政策执行的操作性,对于其中涉及的公共收益管理等具体事项,市相关主管部门将另行研究制定专项指导文件,对具体要求、流程及监督管理措施予以细化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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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面 |
对物业服务不到位行为进行处罚等。 |
13 |
采纳3条,不采纳10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层级规定,《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其功能主要在于确立管理框架与行为规范,自身不具备独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需严格援引并依据其上位法(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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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
对文件描述不规范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
1 |
采纳 |
单位协商会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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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会签意见 |
部门签章 |
协调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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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1、建议在第八条中加入以下职责“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同时将第九条“(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中“指导、监督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删除。 2、建议在第十条中加入以下职责“在责任区内公示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对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3、建议将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标准、专业服务等行业培训,提升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修改为“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标准、专业服务、垃圾分类等行业培训,提升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4、建议在第四十四条中加入以下职责“落实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主体责任”。 5、建议将七十四条中“(六)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修改为“(六)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并定期清洁、维护,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分类投放,并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建立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并做好相关记录,提供大件垃圾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6、建议将前文《办法》“第九条(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侵占、破坏公共绿地的违规违法行为;……”修改为:“第九条(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区绿化审批、行业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公共绿地的违规违法行为;……” 7、建议将:《办法》第九条中“(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推进落实执法进小区工作,对已经认定的违法建筑等(如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进行查处。”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推进落实执法进小区工作,对经相关职能部门已认定的违法建筑等由相应部门进行查处。” 8、建议:《办法》(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中“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建设户外广告牌行为,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依法整改。”删除。 9、建议将七十四条“(六)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修改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
单位公章 |
第6、7、8、9条已采纳;第1、2、3、4、5条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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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建议将第九条(五)公安部门“......负责对小区内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上楼,楼道堵塞,占用(压)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修改为“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
单位公章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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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议将第一章第九条第(十二)项“依法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污染环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修改为“依法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污染环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建议将第八章第一百零一条中“生态环境”部门删除。 |
单位公章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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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 支队 |
1、《办法》)第一条建议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办法》第七条建议增加: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居民住宅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
单位公章 |
第1、15条已采纳;第2、3、4、5、6、7、8、9、10、11、12、13、14条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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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法》第八条增加: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居民住宅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4、《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增加:依法加强对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规划,并进行规划核实。 5、《办法》第第九条第九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增加:按照职能分工,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户外广告妨碍消防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6、《办法》第九条第十项,消防救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修改为:对居民住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7、《办法》第十条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增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依职责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职权向主管部门报告或者移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楼(院)长,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办法》第十一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增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9、《办法》第二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增加: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0、《办法》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增加: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11、《办法》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增加: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12、《办法》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并履行下列义务,增加: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并予以记录、存档;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13、《办法》第九十三条,增加一款:物业服务区域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 14、《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增加: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安全疏散的;利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的;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的;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 15、《办法》第一百零一条建议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行政执法片区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移交衔接机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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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第九中第六项,建议修改为:指导协调供电部门负责供电公司产权范围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负责指导供电部门在物业区域内供电增容业务办理工作;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物业区域内各种用电收费的督导、检查及处罚。 |
单位公章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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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源规划局 |
建议将第九条(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内容表述修改为:“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许可,负责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 |
单位公章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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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政府 |
1、建议第八条(七)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建议将“配置”删除,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监督开发商物业用房的配置。 2、建议第九条第十款建议修改完善。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做好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要求,将居民住宅小区(含商业服务网点)中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15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原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 3、《办法》第三十二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建议增加具体限制方向。 4、建议在《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增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法律责任规定。 5、建议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平台。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删除。 6、建议在《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增加六十四条第三款法律责任规定。 7、建议在《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增加六十七条法律责任规定。 8、《办法》第七十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物业公司的分公司在小区服务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9、建议在《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增加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法律责任规定; 10、《办法》第八十一条建议更改为:原物业服务人拒不交接,或者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11、建议在《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增加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七款的法律责任规定; 12、《办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议更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13、建议针对部分业委会、物管会有资金账目的居民自治组织,增加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有居民产生异议、拒绝监管和拒绝配合的业委会、物管会应采取由上级执法、专业的部门采取联合或配合街道办对账目进行调查、取证、处理。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小区居民集体财产资金安全,上级执法部门参与调查也可有利于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真实有效的处罚。 14、增加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居民水、电、燃气、暖气等居民生活缴费列为专款专用,禁止物业服务企业私自挪用上述资金。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小区居民生活所需,避免因物业公司挪用居民生活缴费资金导致居民存在停水、电、燃气、暖气等影响民生所需的风险。 |
单位公章 |
第12条修改建议已采纳; 第1、2、3、4、5、6、7、8、9、10、11、13、14条修改建议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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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 |
建议第九条(五)公安部门职责建议修改为:对物业企业治安防范、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履行消防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小区内违反房屋租赁、高空抛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小区电动自行车上楼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负责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交接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置。 |
单位公章 |
本条修改建议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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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管委会 |
建议针对原文中“第九条(五)公安部门:电动自行车上楼,楼道堵塞,占用(压)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因公安机关对上述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建议将其删除。 |
单位公章 |
本条修改建议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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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示范区 管委会 |
建议第九条第(九)款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负责对其安装施工的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建设户外广告牌行为,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依法整改。指导、监督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对于物业小区已经认定的违法建筑等(如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和侵占、破坏公共绿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各县(区)对口执法部门负责执行。 |
单位公章 |
本条修改建议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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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政府 |
1、建议在《办法》第九条第五款“公安部门职责”中新增: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大型犬只的管理与查处工作。 2、建议在《办法》第九条第七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中新增: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经营单位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依法受理居民对充电经营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并按规定查处。 3、建议在《办法》第九条第八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中新增两项内容:负责将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纳入建设规划;负责将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共暖等专营设施设计方案同步纳入建设规划审查范围。 4、建议在《办法》第九条第九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中新增:负责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及他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物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遛狗不拴绳等违法行为。 |
单位公章 |
第1、2、3、4条修改建议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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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政府 |
1、《办法》第十条建议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四款规定:负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 建议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中物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能够更加清晰工作职责及职能。 2、《办法》第七十九条仅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相应方式催缴物业费,而未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采取相应方式催缴物业费,应该受到怎样处置,给实际工作带来了难度,建议增加处置内容。 |
单位公章 |
第1、2条修改建议不采纳,已沟通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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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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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动办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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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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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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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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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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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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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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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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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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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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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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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政府 |
无意见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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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