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扛稳政治责任 筑牢安全发展根基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解读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仍然严峻复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其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弱、责任界定清晰与否、落实力度大小、问责执行到位与否,直接决定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界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职责分工、考核考察、表彰奖励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发力。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重点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规定》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创新制定“三项制度”,严格实行“三个纳入”。“三项制度”具体为:巡查制度,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要求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三个纳入”具体为:纳入督查督办内容,要求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同步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规定》除明确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创新性提出五种问责新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且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严格追究责任。
(市应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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