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信息种类、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等信息。

    1.信息索引号。索取号是为信息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四部分组成,各部分号码之间用“-”相连,其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生成年份-流水号。

    2.信息种类。目录包含政府信息的分类。

    3.信息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图表等,都必须要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信息正式公开的标题;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准确简要地概括信息内容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信息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4.生成日期。指信息正式形成或者变更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会签的文件,生成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格式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5.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属于文件类的,以编制文号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属于非文件类的,以主编制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三)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二、工作机构


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443号

值班电话:0373-3680100

传真:0373-3680100

邮政编码:453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08:30—12:00,14:30—18:00

电子邮箱:xxstyjrswj@sina.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三、依申请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http://tyjrswj.xinxiang.gov.cn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查询和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红旗区金穗大道443号203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8:00

咨询电话:0373-3680100

传真号码:0373-3680100

邮政编码:453000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可点击本指南附件下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信函、传真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需上传身份证明图片或扫描件。

申请材料提供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443号

  人: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3000

2.网站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根据提示注册后登录并填写《申请表》在线提交。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443号

4.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传真号码:0373-3680100。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登记、审核、办理、答复,通过提供政府信息或出具《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通过在线办理平台、电话告知等形式予以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通过政府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作出答复的情况通过在线办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结果。


(四)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及方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注意事项


1.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2.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七)不予公开的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