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新乡市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市级部门中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教育局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新乡市公安局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司法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新乡市水利局
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新乡市商务局
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
新乡市审计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体育局
新乡市统计局
新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新乡市林业局
新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乡市档案局
新乡市新闻出版局
新乡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新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新乡市国家保密局
新乡市密码管理局
新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乡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履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辖各大队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