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市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根据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要求,现就更新调整城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5月1日起,城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按调整后的住宅用地级别范围和更新后的《新乡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城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表》明确的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土地收益。
二、城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问题,仍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7〕181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规定执行。
三、2019年2月26日印发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调整已购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市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9〕14号),自2024年5月1日停止执行。
附件:新乡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及城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表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4日
附 件
新乡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及城区内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交易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城 区 |
住宅用地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备注 |
基准地价标准 |
4140 |
3390 |
2700 |
2100 |
1560 |
1095 |
1.本表中各标准的计算单位为元/平方米;2.本表中“住宅用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为2024年市政府公布实施后的标准;3.本表中“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对应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的5%,“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为对应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的4%,并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不保留小数。 |
|
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
207 |
170 |
135 |
105 |
78 |
55 |
||
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
166 |
136 |
108 |
84 |
62 |
44 |
||
凤泉区 |
住宅用地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 |
|
基准地价标准 |
1950 |
1500 |
1125 |
825 |
- |
- |
||
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
98 |
75 |
56 |
41 |
- |
- |
||
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
78 |
60 |
45 |
33 |
- |
- |
||
说 明 |
1.本表中的“城区”,包括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2.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或划拨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土地证登记面积(平方米);3.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建筑物及个人所有独院(独立)住宅,跨两个级别的,按高级别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收益;位于基准地价覆盖区域之外的,按末级地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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