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娟,你称新乡市公安局两名工作人员为了阻止你举报,故意伤害你,致使你肋骨两处骨折,你申请向新乡市公安局赔偿各项费用。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作出〔2024〕70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因法律适用错误,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关于撤销〔2024〕70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决定。重新受理该案件,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政复决〔2025〕126号),因通过你复议申请书上填写的送达地址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政复决〔2025〕12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2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