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4-11-25 16:14:17 浏览 人次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2022年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进行了修订。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要以政府公告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和实施时间四部分。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新乡市中心城区和新乡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

  长垣市、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平原示范区应当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辖区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新旧政策差异

  将原通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中的“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城市建成区”调整为“新乡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以新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准;同时将市辖区内的“施工工地”新增纳入禁用区范围;要求长垣市等8个县(市)和平原示范区参照本通告划定辖区的禁用区范围。

  删除了原通告中鼓励选用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有关内容和法律法规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应按照要求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和“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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