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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新政文[ 2008 ] 68号  2008-04-29 15:46: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精神,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缓解日益突出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现结合实际,就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贯彻《通知》的高潮,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国土资源知识培训,要将《通知》列为学习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统一到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上来;把对节约集约用地的思想认识深化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上来;把对建设用地的管理思路和工作调整到严格制度、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上来。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通知》精神,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起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新观念。努力在全市各行各业、各个系统形成关注、支持、践行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局面,使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责任和自觉行动。
  二、加强用地引导,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新编或修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其他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所确定的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要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主要通过盘活存量来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引导项目用地选址,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地。要调整用地结构,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从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指标供应建设用地。对投资额低于700万元,选址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和投资额低于500万元,选址在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工矿仓储类建设项目,不得单独供应土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业或上级达标活动为借口,超指标申请使用建设用地。
  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推广使用工作。对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自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其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通过整合原有土地自建多层标准厂房,满足发展用地需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征收配套费和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其所使用土地为划拨土地的,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扣除划拨土地权益价格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要疏堵结合,积极引导不符合单独用地条件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多层标准厂房使用率,防止发生厂房空置引发的土地资源浪费问题。2008年,全市多层标准厂房新开工面积要达到141.9万平方米,竣工面积要达到107.1万平方米,对多层标准厂房开工、竣工面积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县(市)及开发区,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大盘活力度,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盘活本行政区内存量建设用地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制约机制,努力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各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要把用地少、投资大、效益好、产出高作为选商选资的重要评估条件,努力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真正成为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和典型。市政府实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转用指标挂钩制度,对不按期完成盘活任务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将相应核减农用地转用指标,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使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整合利用,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重点抓好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努力把闲置土地的底数摸清楚,把盘活工作做扎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城中村”、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在改善人居条件,节约集约用地上取得新突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商业和商品房开发项目,市本级和各县(市)年度供应的商业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中,存量建设用地要占到80%以上,确保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市以上重点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
  结合“二次土地大调查”,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工作,摸清现有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投入产出等方面的底数,建立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数据库。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确立土地利用管理新观念,由过去的重前期供应管理轻后期使用管理、重用地面积管理轻产出效益管理,转变为供前、供中、供后全过程,供应与使用全方位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益。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要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利用效益监管机制,制定并落实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效益评估验收制度。
  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积极推行“净地”、小宗地出让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县(市)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市本级(含市高新区、工业园区)原则上控制在10公顷以内。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充分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约定(明确)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严格落实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制度。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对国家机关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国土资发〔2008〕16号文件和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文件规定,对除有保密要求外的其他划拨土地,要实行供前公示和供应结果公示,规范划拨土地供应程序。
  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城市市区范围内和被市、县(市)政府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原则上不再逐户审批宅基地,要通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多层或高层住宅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积极研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通过小村拆并、中心村(镇)建设和“三项整治”,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新农村建设与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有机结合起来,保障乡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县(市)和各开发区要结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本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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